基督徒可否與不信的人結婚?不少青年的信徒或會問這個問題。這的確是一個嚴重及影響深遠的問題。不是說這個問題會影響救恩,因為人得救是因信稱義,不是靠行為。然而,信徒與非信徒結婚,很大可能會影響他/她日後的屬靈生活及事奉。與不信者結婚也是一個公開地違反神心意的壞榜樣,可能會絆倒其他信徒,令神的榮耀受損。基督徒對此事的看法及取態實在是不容有錯的。
我當然知道這個題目是非常具爭議性。不信主的人自然不能接受基督徒不能與非基督徒結婚。他們反對我們一點也不出奇。然而,現今世代越來越多基督徒(甚至包括教牧及神學界人士)都反對這個教訓。這些人企圖用人的理學及神學繞過聖經的教訓及榜樣,教導信徒與非信徒結婚不算是罪。他們振振有詞說聖經沒有明文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這個教訓只是以往某些神學信條從聖經推論出來,不是直接出於聖經。現在我們就從聖經去看看信徒能否與非信徒結婚。
舊約的命令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申7:3-4)
「你們若稍微轉去,與你們中間所剩下的這些國民聯絡,彼此結親,互相往來,你們要確實知道,耶和華─你們的神必不再將他們從你們眼前趕出;他們卻要成為你們的網羅、機檻、肋上的鞭、眼中的刺,直到你們在耶和華─你們神所賜的這美地上滅亡。」(書23:12-13)
這是神給以色列人明文的命令,禁止他們與異族通婚。神的子民應該與信靠耶和華的人結婚。到了新約時代,教會被稱為屬神的子民。順理成章地我們也應與信主的人結婚。弟兄姊妹請注意,雖然是舊約的命令,但它背後的原則對於我們新約的信徒也是有約束力的。舊約以色列人的獻祭儀式及生活規條的確是過去了,律法裡面的屬靈原則卻是永存的。十誡是神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發出的道德律,但現今的信徒是否需要遵守十誡?當然需要,因為十誡是表明神的聖潔的屬性,而神的屬性是永遠不變的。事實是,因為我們的神是不變的,祂的性情是不變的,所以祂對罪的看法、對道德的要求都是不變的。當時以色列人娶一個不信的外邦人是罪,為何今天基督徒娶/嫁一個不信的人不是罪?
有人說,路得、喇合都是外邦人,但她們後來都與以色列人結婚,甚至被列入耶穌基督的家譜,所以信徒可以與不信的人結婚。我相信稍為有讀聖經的人都知道如何回答了。路得、喇合雖是外邦人,但她們卻是信靠耶和華的人。路得對拿俄米說:「你的國就是我的國,你是神就是我的神」(得1:16);波阿斯說對路得說:「你來投靠以色列神的翅膀下,願你滿得祂的賞賜。」(得2:12);希伯來書作者說:「妓女喇合因著信,曾和和平平的接待探子,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來11:31)。用今天的情況來說,我們可以與不同國籍的人結婚,但他們必須是信主的。
有人詭辯說:其實申7:3-4及書23:12-13等經文只是表明神不想以色列人拜偶像,所以祂禁止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但若以色列人沒有拜偶像,他們就可以與外族人結婚了。弟兄姊妹,我請你們用良心判斷,這種解釋是否用了人的想法去否定神的命令?試想像當摩西向會眾頒布命令之後,有位以為自己很明白神心意的人立時反駁說:「大家不必死守條文字句,我認為神的意思不是禁止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祂只是希望我們不拜偶像。所以按我所見,只要我們婚後立定心志不拜偶像,我們仍可以按喜好與外邦人結婚,這並沒有違反神的命令。」摩西豈不命令人立時把那妖言惑眾的人剪除嗎?誰這麼大膽去揣測隱藏在命令背後的神的心意,並以它來反對祂明文的吩咐?
舊約的見證
首先,我們看見所羅門及亞哈娶外邦女子所帶出來的惡果:
「所羅門年老的時候,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不效法他父親大衛誠誠實實地順服耶和華─他的神。」(王上11:4)。
「暗利的兒子亞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比他以前的列王更甚,犯了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所犯的罪;他還以為輕,又娶了西頓王謁巴力的女兒耶洗別為妻,去事奉敬拜巴力,在撒瑪利亞建造巴力的廟,在廟裡為巴力築壇。亞哈又作亞舍拉,他所行的惹耶和華─以色列神的怒氣,比他以前的以色列諸王更甚。」(王上16:30-33)
有人說,所羅門及亞哈的問題是他們把持不定,心被誘惑離開神。若他們能保守自己,與不信靠耶和華的人結婚就沒有問題了。這又是人一廂情願的解釋。為甚麼這樣聰明的以羅門王會把持不定?就是因為他沒有敬畏神,不聽從摩西律法對於婚姻的命令:「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愚妄人藐視智慧和訓誨。」(箴1:7)。神沒有阻止他們的抉擇,祂容讓他們作自己所喜歡的事,但祂也沒有賜他們能力去抵抗誘惑,結果他們便犯下大罪,不能自拔。這正正就是神的審判。有人或會說這些只是個別例子,不是每一個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都會如此收場。固然,神是有恩典及憐憫的,但祂也是聖潔公義的,祂沒有應許那些不順服祂命令的會獲得祂的恩典去抵擋誘惑及免去將來的報應,除非他們肯認罪及悔改。聖經只記載了以色列人與不信的外族人通婚的嚴重惡果,卻從來沒有記載過與不信的人通婚有好的結局,神的意思豈不是很明顯嗎?
此外,尼希米記及以斯拉記也重申了神不許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的命令:
「那些日子,我也見猶大人娶了亞實突、亞捫、摩押的女子為妻。他們的兒女說話,一半是亞實突的話,不會說猶大的話,所說的是照著各族的方言。我就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叫他們指著神起誓,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我又說: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嗎?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且蒙他神所愛,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如此,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神呢?」(尼13:23-27)
「這事做完了,眾首領來見我,說:以色列民和祭司並利未人,沒有離絕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耶布斯人、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亞摩利人,仍效法這些國的民,行可憎的事。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所以不可將你們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為你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這樣你們就可以強盛,吃這地的美物,並遺留這地給你們的子孫永遠為業。」(拉9:1-2, 12)
以色列人因拜偶像,離棄耶和華而亡國。現在他們被擄歸回,竟還未受到教訓,還有人與異族通婚,所以尼希米及以斯拉就嚴厲地警戒他們,不可與不敬畏耶和華的外邦人結婚。這是多麼明顯的教導,然而還有人企圖詭辯。有人說尼希米及以斯拉警戒以色列人的話,只是「敘述性」而已,不是神直接的命令。我實在不知說這樣話的人是如何看聖經默示。若按這個原則去讀經,那麼保羅的書信也是他個人的敘述而已,不是神直接給我們的命令,所以與我們無關?尼希米及以斯拉都是人,他們當然會有錯,但聖靈默示他們寫的聖經卻不會有錯。他們在聖經敘述裡的言行教導,除非與別處聖經有衝突,否則都是帶著神的權威及有約束力的。「從前所寫的聖經都是為教訓我們寫的,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羅15:4)。若有人不同意這個說法,那麼我建議他們不要再讀舊約了,因為舊約大部分的內容是敘述性的,且主要是對當時的以色列人說,與我今日的新約信徒何干?我們讀舊約,就是要從這些敘事中看到屬靈的原則(先說那些最明顯的吧),然後我們就順服遵行。況且,尼希米及以斯拉叫以色列不可與外族人通婚,明明是從摩西律法引出來,並非他們的個人意見。難道摩西律法都不是神的命令?
有一個更弔詭的講法:其實神是害怕以色列人再被引誘拜偶像,尼希米及以斯拉那樣說只是針對那些拜偶像的外邦人,不包括那些不信耶和華但沒有拜偶像的人。意思即是尼希米及以斯拉並沒有禁止以色列人與不信耶和華的人通婚。坦白說,我為這樣的讀經及解經感到害怕。我驚訝有人可以用私意把聖經這麼明顯及嚴厲的教訓解掉了,目的就是為了遷就基督徒可以與非基督徒結婚!請問神為何會喜悅神的子民與不敬畏神的人連合?聖經在那裡說過這個道理?聖經怎樣形容不敬畏祂的人?「惡人,就是忘記神的外邦人,都必歸到陰間。」(詩9:17);「惡人卻不得福樂,也不得長久的年日;這年日好像影兒,因他不敬畏神。」(傳8:13)。神會喜悅祂所分別為聖的子民與不信的「惡人」(不是我說,是聖經的形容)結婚嗎?
有人說,尼希米「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我們今天的信徒不會如此咒詛人及打人吧。所以他斥責以色列與外邦人結婚,我們也不需按字面理解及應用。我想這樣解經是太幼稚吧。尼希米咒詛人及打人純粹是表達他悲痛的心情,這當然不是神的命令。但他指出以色列與外邦人結婚的罪,卻是根據摩西律法。我們當然不需按字面去實行舊約的命令,但這些命令的背後的屬靈原則,我們卻有責任去遵守,否則我們為何要去讀舊約?舊約提及以色列人為罪痛悔時,他們會「披麻蒙灰」或「撕裂衣服」。請問我們悔改時需不需要「披麻蒙灰」或「撕裂衣服」?不需要。但我們犯罪需不需要悔改?絕對需要!前者只是當時悔改的一種表達方法,不是絕對真理,後者卻是這些動作背的屬靈原則,是不會因時代而改變的,這原則就是我們犯罪必須要悔改。這樣顯淺的解經法,一般信徒也能明白及同意,不會混淆。不明白為何有神學界人士竟犯了這低級解經謬誤,把聖經沒有詳盡說明的事,當成聖經沒有這樣的教導,把舊約不再實行的做法,推論說新約已取消那個屬靈原則,這是人的詭詐。
新約教導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林後6:14-18)。
這裡提到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不順服的人常常反駁說,這段經文沒有明說是指婚姻,所以我們不能用它來反對信徒與非信徒結婚。這也是他們慣常用的伎倆:聖經沒有明說的,我們就不需要遵守。這個謬誤我上面已經指出過:聖經沒有明說的,不代表聖經沒有這個原則。整段經文已經明顯指出信主與不信主有很大的分別(生命特質),信主的人不可主動與他們「同負一軛」。就是因為經文沒有提及「婚姻」這個字,所以聖經就沒有信與不信不可結婚的原則?甚麼是「軛」?軛就是當時農夫放在一對牛身上,目的是使牠們共同耕作。無論你如何套用「軛」這個字,你都不能迴避它有親密合作的意思吧。有些解經家指出可能是商業上的夥伴,但看上文下理,更加可能是指屬靈工作上的夥伴。約翰麥克阿瑟說:
不相配地同負一軛是取自舊約的比喻(申22:10)。保羅通過這個比喻教導信徒,與那些沒有相同性情的人(非信徒)合夥從事屬靈的事業或進入一個屬靈的夥伴關係是不對的。這樣做不可能榮耀神。真實的,它也是涉及婚姻,因為世上沒有一個軛比婚姻更牢固,更有力及更約束性,對嗎?所以明顯地及首要地,我們要避開與不信者(包括婚姻上及宗教合一上)有共同的屬靈合夥。
林後6:14-18沒有舉出「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具體例子,但它卻很清楚有「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屬靈原則。若有人仍堅持該段經文沒有「指明」婚姻,所以它不能應用在婚姻上,那麼聖經都沒有「指明」以下的行為,基督徒是否就都可以做?
1.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墮胎」,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2.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婚前性行為」,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3.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看色情書刊」,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4.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賭博」,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5.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吸食大麻」,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若你真的覺得沒有問題,那我真的懷疑你是否真正得救了。事實是,聖經根本無需要列舉世上所有犯罪的例子,它只需要提出那個屬靈原則就可以了:不可殺人、不可淫亂、禁戒眼目的情慾、不可貪心等等。我們不要自以為聰明,以為能在聖經找出「法律罅」,就可以安心犯罪。在人面前,你要怎樣辯駁,沒有人能奈你何,但在神面前,鑒察人心的主豈會容你砌詞狡辯,算你無罪?
有人問,若「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也包括婚姻,那麼不信的夫婦後來有一方信主,信主的一方豈不是要與不信的配偶離婚?其實這個問題,聖經一早已有答案: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7:12-16)
神的話是很清楚的,若夫婦結婚時都未信主,那當然他/她也沒有聽過這個命令。若他們其中一方信了主,神的話也說不要主動提分開,因為婚姻是神所設立的,應當尊重。除非是某方犯了姦淫,或對方主動提出分開。「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是神給信徒的命令,叫他們不要主動找不信的對象結婚。若你在未信主前已經結了婚,那麼神也不需你主動與配偶分開,而是鼓勵你向他/她傳福音。這是神的憐憫及體恤,辯駁甚麼呢?「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只是一個命令,不是說這件事絕對不會發生。我們不能因為神給人補救的方法,就推翻神真實曾給我們「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
新約另一段明顯教導信徒不可與非信結婚的經文是: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
這裡保羅教導信主的寡婦可以再嫁,但一定要嫁主裡的人。不難想像,好辯的人又想走「法律罅」,說保羅是只是對寡婦說而已,不包括所有女士。弟兄姊妹,請問這樣辯駁真的有意思嗎?保羅的意思真是只吩咐寡婦要嫁主裡的人,未婚的信徒則可以選擇嫁不信主的人?為甚麼神對寡婦及未婚女子的婚姻會有不同的標準?神的標準不應該是一致的嗎?容我再說,若你不能從聖經中看出明顯的屬靈原則,那麼你讀新約聖經也沒有用,因為嚴格來說,哥林多前書是保羅寫給從前的哥林多教會的,不是神直接對你說的,所以你也不需要遵守書信中的任何命令。這些書信都是「敘述性」而已,不能算是神的命令。這會否是你心中的意思?
現在採用這種「法律罅」讀經法去否定聖經的教訓越來越常見。不久之前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有一位準備報讀神學的男信徒,不時接觸色情資訊。他曾苦苦掙扎,但都擺脫不了眼目的情慾。後來為了安撫自己的良心,便用找「法律罅」的解經法去為自己開脫。他說,主耶穌教導「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太5:28),對象只是限於「婦女」,即是已婚的女子而已。若對方是未婚的女子,動淫念則不算犯罪,只是正常人性反應。這樣解經實在非常荒謬。請問向婦女動淫念與向未婚女子動淫念有甚麼不同?為甚麼神看前者是罪,後者卻不是罪?神是雙重標準的嗎?若那位信徒在街上碰到一位陌生女子,想要起淫念,他怎知道她是否已婚?若她未婚,他動淫念就不算犯罪;若她已婚,動淫念就是罪?神會給我們這樣模稜兩可、充滿網羅的命令嗎?事實是,我們的思想任何時候都要保持聖潔,無論女子是已婚及未婚,都不應該對她們動淫念。神是聖潔的,所以我們也要聖潔。主舉出婦女作為例子,不是只限已婚的女士,而是要帶出背後的原則,就是要我們思想聖潔。用聖經例子以外未提及的例子作犯罪的根據,這實在是人性敗壞的證據。
最後,我也想用教牧的角度去探討這個問題。「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這個道理之所以這樣具爭議性,不是因為聖經的啟示或教導不清楚,而是因為人天性喜好擇選自己的愛好,而戀愛及婚姻往往就是人最嚮往及最投放情感的一件事。當教會屬靈光景較好的時候,這個問題也不算太明顯。縱使有人不順從,也不會高調宣揚,並大條道理說它不是罪。但在屬靈光景低落的時候,「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不單被許多信徒藐視,甚至有教會領袖及神學界人士說聖經沒有這個命令,並教導會眾與不信的人結婚不算是罪。為甚麼他們會支持這個道理呢?就是他們要遷就人、討好人,要得大部分世俗信徒的歡迎。為求達到目的,他們不惜用不同派系的神學詭辯,用私意及找「法律罅」去解經,把這此明顯的屬靈原則去掉,這等人實在不配作神的工人。
親愛的弟兄姊妹,若你們正面對與不信者戀愛及結婚的試探,請聽我苦口婆心的勸戒。我懇請你們回答我幾個問題:你愛神嗎?若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我想我也不需要多費唇舌說下去了。你選擇與不信的人一起生活,這只是一個徵狀,其真正的根源是你不愛神。你不愛神,自然不會甘心選擇神的道路。
若你說你愛神,那麼讓我問你第二個問題:你愛神比其他一切更深嗎?「你愛我比這些更深嗎?」(約21:15)。若你愛不信的對象比愛神更多,也難怪你會揀選他們了。但我請你不要忘記,凡你愛慕的那些過於愛神的,那些人或事就變作你的偶像。請問拜偶像是不是犯罪?弟兄姊妹,為何你明知他/她與你的生命不同、方向不同、人生觀不同、道德觀不同、世界觀不同,對神的看法不同,但你偏偏要選擇他/她作為你的終身伴侶?神的愛對你來說,真不值得你放下一切都要去追求得著?「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14:26);「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是飢餓嗎?是赤身露體嗎?是危險嗎?是刀劍嗎?如經上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羅8:35-39)。以往的聖徒能為主放下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難道你不能為主放棄一段不合神心意的感情?
主愛長闊高深,實在不能推測;
不然,像我這樣罪人,怎能滿被恩澤。
我主出了重價,買我回來歸祂;
我今願意背十字架,忠心一路跟祂。
我今撇下一切,為要得著基督;
生也、死也,想都不屑,有何使我回顧?
你是我的安慰,我的恩主耶穌!
除你之外,在天何歸?在地何所愛慕?
讓我繼續問:若你說你愛主勝過一切,請問你有沒有尊重祂的話?「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與他同住。不愛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約14:23-24)。請問你是如何讀經的?你是用恭敬順服的心按正意去讀,在經文中找出明顯的屬靈原則,之後定意遵行,還是你用以上那種找法律罅的解經法,拼命在聖經中找沒有舉出的字眼及例子,就說聖經沒有明文禁止,所以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這叫作尊重聖經嗎?
可能有人認為本人沒有經歷過你們的試探,根本不明白你們的難處及痛苦,我只是說風涼話而已。我承認我沒有經歷過你們的掙扎,但我原不是用我個人的經歷來勸導你們的。作為神的僕人,我的責任就是盡力地把你們一次又一次的帶回神的話語面前,以神的道提醒及幫助你們: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
對於那些已經與不信的人結婚的信徒,我不想將別的重擔加在你身。我知道你必是經過許多掙扎,一時軟弱才作出這個決定。我實在無意叫你主動與配偶分開。保羅在林前7:12-16已經有很清楚的處理方法。我只求你們去作一件事:趕快到主面前承認自己的罪。不要聽那些世俗神學家及教會領袖說與不信的人結婚不是罪。他們連甚麼是罪也不知道。他們就像舊約的假先知,「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耶6:14)。甚麼是罪?罪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難道連故意與神不喜悅的人結婚,都不是虧缺神的榮耀?事實是,每次你按自己的標準,不按神的標準去作事,這已是虧缺神的榮耀;每次你揀選自己的意思,不揀選神的意思,這就是罪了。
我們堅持信徒與不信者結婚是罪,不是要抬高自己,羞辱你們,更加不是要審判任何人(只有神能審判人),而是想給你們指出一條歸回神恩典之路:在神面前謙卑認罪。若你不肯承認與不信者結婚是罪,你自然不會認罪,那麼你仍然在悖逆神的光景中,神就沒有應許會給你恩典及幫助:「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詩66:18);「我閉口不認罪的時候,因終日唉哼而骨頭枯乾。」(詩32:3)。
神是有憐憫及有恩典的神。只要你肯在神面前為你的罪痛悔,就是為你明知與不信者結婚不合神的心意,但仍不顧一切的作出這影響你一生,也可能絆倒其他信徒的決定:「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詩51:17)。祂能赦免你悖逆的罪,醫治你心靈的損傷,祂也能給你面對一切困難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