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讀經的信徒都會知道,「律法」在聖經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題,新舊聖經中,「律法」這個詞出現過超過四百次。遺憾地,教會從一世紀被建立直到如今,不少信徒對「律法」的觀念仍存極大的謬誤。教會歷史告訴我們,基督教界裡因對「律法」的誤解,至少產生了兩個大異端:律法主義(Legalism)及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律法主義」教導信徒不能單單因信就得以稱義,還需要一直守神的律法才得救。「反律法主義」教導信徒稱義後,就不需要守神的律法,因為主已赦免我們一切的罪,信徒犯罪與否無關重要。歷世歷代以來,魔鬼利用人對認識真理自以為是的心態及愛走極端的天性,令成千上萬的所謂信徒,因對律法的無知及誤解而走上滅亡之路。筆者盼望藉著引用各處聖經有關律法的經文,透過問答的方式,幫助信徒能對律法有正確及持平的觀點,明白神賜下律法的真正目的及意義,不再被仇敵迷惑及蒙蔽。
1. 新約信徒需要守律法嗎?
答:需要。
主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
雅各說:「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5)。
約翰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
不遵守律法即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基督徒不應該犯罪,所以基督徒應該遵守律法。
2. 那麼新約信徒需要守舊約裡所有的條例嗎?
答:不需要。新約信徒只需要遵守律法中關乎道德的命令,即是十誡。
舊約律法主要分為三部分:
一,命令/十誡 (出20:1-21)
二,典章
(出21:1-23:33 )
三,法則
(出25:1-31:17;利1-8章)
「十誡」就是道德的律,頭四誡是對神的責任,第五至十誡是對人的責任。「典章」主要關於以色列人生活及社會上的規例如奴僕、賠償、飲食、爭訟、照護窮人等問題。「法則」則是有關宗教上的規條,如會幕的製造、裡面的聖物、祭司的設立及獻祭、祭物及節期等。明顯地,典章及法則是有時代性的,主要也是針對以色列國。我們不是以色列人,舊約時代也過去了,所以律法中有關以色列人古時生活及敬拜的條例對我們現今外邦信徒已經不適用。然而,因為神對罪的看法及對人的道德要求不會隨時間改變,所以基督徒仍要遵守十誡。
3. 主耶穌說「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是甚麼意思?
答:主說「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意思不是新約信徒要守舊約所有的命令,包括典章與法則。新約信徒明顯不需要按古代以色列人的規條去生活及獻祭。主的意思乃是指律法的功用、意義、目的是不會廢去,律法也是藉主自己去成全。主耶穌並沒有教導新約信徒要一直遵守舊約律法的每字每句,更加沒有教導人可以靠守律法得救。
4. 保羅說新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及「脫離了律法」是甚麼意思?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羅6:14-15)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7:6)
答:「不在律法之下」及「脫離了律法」的意思,是指信徒因基督已替我們滿足了律法的要求,信徒不會再被律法咒詛而滅亡,也不需要靠遵守律法而得救。我們稱義得救完全是因為主在十字架代贖的功勞。然而,「不在律法之下」及「脫離了律法」,並不代表信徒就可以隨意犯罪及違背律法。保羅在羅馬書已經有嚴厲地說「斷乎不可」(羅6:15)。約翰也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約一3:4,6)。可見律法在新約不是沒有地位,信徒不是沒有責任遵守。然而,我們只需遵守律法中有關道德律的部分,亦不需要靠守律法得救。
5. 人可以靠守律法得救嗎?
答:絕對不能。聖經告訴我們,世上沒有一個人能靠遵行律法得救: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3:10-12)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
6. 為甚麼人不能守律法得救?
答:
一,人無法全守律法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10-11)
二,人無法補償罪債
「那些倚仗財貨自誇錢財多的人,一個也無法贖自己的弟兄,也不能替他將贖價給神,叫他長遠活著,不見朽壞;因為贖他生命的價值極貴,只可永遠罷休。」(詩49:6-8)
「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太18:34)
每一個犯罪的人,就像主在太18章說那個比喻中那個欠主人一千萬銀子的僕人。他因不肯寬容他的同伴而被主人交給掌刑的人,等他還清所欠的債。一千萬銀子其實是一個天文數字,加上他被囚在監裡,根本無法外出工作,如何可以把欠債還清?相信一世也不能!這就是每一個罪人在神面前的光景。
7. 人不能靠律法得救,那律法有甚麼功用?
一、彰顯神的屬性
十誡彰顯神不同的屬性:
1. 不可有別的神:神是獨一的
2. 不可製造偶像:神是個靈
3. 不可妄稱神的名:神是至聖至尊的
4. 安息日的主:神是有憐憫的
5. 孝敬父母:神是創造人倫關係的父
6. 不可殺人:神是生命的保障
7. 不可姦淫:神是聖潔的
8. 不可偷盜:神是良善的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神是誠實的
10. 不可貪心:神是全豐全足的
二、顯出人的罪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
三、阻止罪惡蔓延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
雖然不信的人常常犯罪,也不敬重神,但對世上大部分的人來說,他們也不敢明目張膽,毫不隱藏地違背神的律法,因為律法的功用或多或少已刻在他們心裡。這功用雖不能禁止他們犯罪,但最低限度也能減少一部分公然違反律法的罪。
四、顯出人的軟弱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9-12)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18-24)
五、引人到基督那裡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
簡單來說,神設立律法的目的,不是要人靠守律法得救,因祂一早已知道沒有人能全守律法。祂乃是藉著律法去表明自己的屬性及向人的要求,使人省察自己所犯的罪,明白自己沒法解決得救的問題,唯一生路就要謙卑坦誠來到主面前,求赦免及得恩典。
8. 新約信徒應如何遵守十誡?
答:遵守十誡的精義,不是死守字句。
「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林後3:6)
「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7:6)
「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他。神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4:23-24)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3-14)
「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聖靈也對我們作見證;因為他既已說過:主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又要放在他們的裡面。以後就說: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來10:14-20)
新約聖經三番四次強調我們敬拜或事奉神,不是死守字句及儀文,而是用「心靈和誠實」、「按著心靈的新樣」。律法或十誡的精義,就是愛神及愛人。並且我們不再是勉強自己去遵守律法,因為律法已經寫在我們的心上。我們遵守神的誡命,不是為了要得永生或保守永生,純粹是為了愛神及愛人。
我們透過主耶穌及新約作者的解釋,進一步明白了舊約誡命的精義。舉例說,誡命說不可殺人。主耶穌指出這誡命的精義原來是不可仇恨,因為在屬靈上,恨人等如殺人。主又解釋「不可姦淫」的精義,其實是不可有淫亂的思想。文士及法賽利人嚴守律法的字句,並自滿地以為他們已經滿足了律法的字句要求,殊不知他們竟不知道並違反了律法的精義。他們就是那些「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提後3:5)。神要求的是精義,是實意,是心靈,是誠實,不是字句!
遺憾地,「基督復臨安息日會」(Seventh-day Adventist)在這方面犯了嚴重的錯誤。他們主張信徒按字句恪守第四誡:當守安息日。他們教導他們的信眾凡故意不守安息日(即星期六)的,都是違背了神的誡命,都是犯罪。他們教導凡故意犯誡命又不悔改的信徒,神會從生命冊中刪去他們名字。這其實是變相的律法主義及規條主義了。他們無視新約強調的只是律法的精義,無視基督是在七天的頭一天復活,並且初期教會已開始改在主日聚會(徒20:7,林前16:2)。難道他們都犯了第四誡嗎?斷乎不是!他們雖然不在安息日(星期六)聚會,但他們的的確確已守了這誡命的精義。保羅就這事已經有清楚的定論:「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6-17)
總結
新約信徒的確有責任遵守神的律法。然而,不是舊約中所有的條例都要遵守。典章及法則(古時以色列人社會及敬拜的條例)明顯是有特定的對象及時代性。我們新約信徒只須要遵命有關道德方面的誡命,因為神對人道德的要求是永恆不變的。然而,我們要注意,儘管我們有責任去遵守神的誡命,我們並不是死守字句及儀文,而是守誡命的精義。最重要的一點,我們絕對不是靠遵守誡命而得救或維持得救。我們是單單因信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信徒遵守誡命是我們得救後的一種自然的回應,來表達我們對神及對人的愛。十誡是我們信徒追求聖潔的指引,本身不能賜予生命及能力。但感謝神,我們重生的時候,聖靈已把律法寫在我們心上,放在我們裡面,意思就是我們不需要再強逼自己遵守誡命,而是當我們重生後,神就賜我們一個愛慕遵行祂命令的心,我們就能甘心樂意去行神的誡命,不是為了賺取永生,而是為了感謝主的拯救,也藉此表達我們愛神及愛人的心。但任何人或團體教導人要遵守律法或十誡才能得救或維持得救,就是律法主義,就是傳別的福音。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5:4)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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