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要進而思想到當政府制定惡法,逼人民行惡,那時我們應怎麼辦?如果惡法只是容許人民行惡,不願行惡的公民仍然可以不用行惡。若想要求政府改善,當然就要循正當合法的途徑進行,不應違法。使用上述和平理性合法的手段就明顯已是極限,因為公民本身實在應奉公守法,不可破壤社會的秩序安寧。不過當惡法要強迫人行惡時,不願行惡就要違法,違法就要受法律制裁。為了要不行,寧願受罰也要違法,這就是「公民抗命」了。顯然,公民抗命雖是違法行為,但在道德上是對的,公民對政府總不可一味盲從附和和愚忠呢!對基督徒而言,這應該亦是對的,賈詩勒博士在《基督教倫理學》一書中也認為:「基督徒可以順服容許罪惡的政府,但不能順服命令他們行惡的政府。盲目順從政府的惡行並不是愛國,而是白痴。無條件順服欺壓人的政府,不是愛國主義,而是崇拜國家。崇拜國家是拜偶像的行為,是向非終極者作終極的效忠。」
聖經雖然明確教導人要順服掌權者,上一章已引用的羅馬書十三1-5和彼得前書二13-16是最清楚不過,但卻有明顯是公民抗命的例子,當事人甘受違法的刑罰,但卻都蒙悅納和恩待。其一:「有希伯來的兩個收生婆……王對她們說:『妳們為希伯來婦人收生,看他們臨盆的時候若是男孩,就把他殺了;若是女孩,就留她存活。』但是收生婆敬畏神,不照埃及王的吩咐行,竟存留男孩的性命……收生婆因為敬畏神,神便叫她們成立家室。」(出一15-21)。其二:「尼布甲尼撒王造了一個金像你們一聽見角丶笛丶琵琶、琴、瑟丶笙,和各樣樂器的聲音·就當俯伏敬拜尼布甲尼撒王所立的金像……沙得拉丶米煞、亞伯尼歌對王說: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這三個人都被捆着落在烈火的窰中。尼布甲尼撒說:「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的神是應當稱頌的!他差遣使者救護倚靠他的僕人。」(但三1-28)。其三:「國中的總長、欽差、總督、謀士,和巡撫彼此商議,要立一條堅定的禁令,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甚麼,就必扔在獅子坑中……但以理知道這禁令蓋了玉璽,就到自己家裡,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神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王下令,人就把但以理帶來,扔在獅子坑中……但以理對王說:「願王萬歲!我的神差遣使者,封住獅子的口,叫獅子不傷我;因我在神面前無辜,我在王面前也沒有行過虧損的事。』」(但六7-22)。在新約更有使徒被公會嚴嚴禁止奉主耶稣的名教訓人時寧願被囚和被打,仍然熱切傳揚福音,在公會前受審時更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所以明顯聖經支持拒絕行惡的公民抗命,賈詩勒博士亦贊成「聖經命令要順從政府,即使他們是邪惡的政府,但卻沒有命令人顺從政府的惡行。事實上,不論是誰發命令,聖經也禁止行惡。」
不過,我還要強調不是所有所謂「公民抗命」聖經也支持和贊同。正如賈詩勒博士也指出:「所有得神認可違抗政府的案例都有一樣的模式,每次信徒都是被迫作出違反信仰的事。」收生婆被迫殺嬰;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被迫敬拜偶像;但以理被迫不向神祈禱;使徒們被迫不傳福音。違背道德操守或信仰立場的法律都是我們不應遵守的,因為倘若遵守就是不順從神,要順從神就不能順從人,所以就不能遵守那些惡法。注意「順從神」和「不順從人」在這些案例裡都不是兩件事,而是同一件事,是做一件對的事。其實這不是道德兩難的問題,也不是「兩錯取其輕」的觀念。「不順服神」和「不順從人」兩錯我們都不應做,因聖經教導我們要順從神,又要順從人。但做一件順從神的事,例如不殺嬰,而同時違了法,那一件事雖然是違法,也當然是對的,因為是順從神的事。因此對基督徒而言,我相信只可以因為被迫做違反道德或信仰的事才可以進行公民抗命。而且正如許道良博士在《抉擇與代價——簡明基督教十字架倫理》書中所強調的:「這是逼不得已的行動,所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才採用的最後措施。」還有應該是低調默然進行。何文褀博士在《實用基督教倫理學》一書中說得正好:「但以理沒有為自己應有的權益發聲,只是默默地過他正常每天的生活,包括每日三次打開窗戶,雙膝跪在神面前禱告。但以理這樣作是違背國家的禁令,他亦願意承擔因違背法令而帶來的處罰,就是被扔到獅子坑中。在這個例子中,但以理沒有反對對他不利的法令,只是承擔違反法令而得的處罰。在某個層面來看,這正是做信徒當付的代價。」
節錄黃耀銓博士《基督徒倫理要義》(種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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