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恩
筆者想到參加結婚典禮,新郎和新娘倆人宣讀誓詞,正正表達出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婚姻』,別具有深層的意義。
從古以來,很多地方的人都認同「傳統婚姻」的定義是指到「一男一女」的結合。直至近代,婚姻才變得「多元化」,可以是一男一女、或兩男、或兩女……的結合。
至2001年,荷蘭修法同意同性婚姻,變成全球領先支持多元成家的先驅國之一。
有一日,假如香港也立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你能想像會有怎樣的改變嗎?整個社會、婚姻制度、倫理家庭、學校教育……將要面對甚麼衝擊呢? 筆者試從幾方面,與讀者去思想和分享『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會帶來的衝擊和危險:
一、社會穩定、婚姻制度
1. 引致公共設施的使用混亂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會經常使用公共設施,如公廁、公共體育館和公眾游泳池的更衣室、商場的洗手間等。
讀者可以試想像一下,假如妳是一位女士,當妳進入公眾女更衣室洗澡或更換衣服的時候,然後有一位男士進來更衣室或洗手間。他的身體器官,可能是已經完全改造成一位女士,或者是部份器官已經改變,切除了。然後那一位男士在妳面前更衣,甚至是「一絲不掛」走來走去,而妳是一位女士,妳會有甚麼反應呢?又假設妳帶同年幼的兒童進入女更衣室或洗手間,那個情境,年幼的兒童又可以怎樣去面對呢?
假如『同性婚姻合法』,妳既不能反對那一位男士進入公眾的女更衣室,亦不能夠「不接納」,因為法例已經通過了。同時,那一位男士,他可以去回答各人:「他根據自我心理認知」,認為自己是一位女士,所以他(或她)可以進入女更衣室、女洗手間,或女試衣間。這樣推論,那一位男士,他(或她)也可以進入「哺乳育嬰室」。請看以下一則刊載於2016年的報導:
〝近日美國沸沸湯湯的事件,莫過於Target的跨性浴廁所引起的軒然大波。全美第二大連鎖超市Target在4月19日宣佈,歡迎顧客『根據自我心理認知』使用廁所和試衣間。
由於美國各地如西雅圖、聖荷西、普渡、匹茲堡等都發生過戴假髮、套胸墊、穿絲襪、自稱變性人的男性進入女廁、女更衣室性侵、施暴女性案例,Target此一政策立刻引發輿論譁然。
美國家庭協會 (AFA) 發起抗議連署,短短九天就超過一百萬人,令Target 股票整整蒸發了十五億美元。Target並未說明如何認定使用廁所及更衣室者的『性別認知的標準和方法』,被抨擊這根本是拿婦女和兒童安全作犧牲。
葛培理佈道團主席富蘭克林牧師表示:『Target可能忘了他們的支持者究竟是誰——不是性別中立者,而是美國廣大的家庭,父親、母親以及他們珍愛的兒女。』
『只因為今天的自我認知是女人,就可以進女廁或女更衣室是荒謬的;性別不是感覺。這樣的政策鼓勵了性侵犯,置婦女和兒童於危險之中。』〞[1]
同運支持者,他們可能會提出:「只要在公共場所增設多一個更衣室,或試衣間,或洗手間,讓他們專用,就已經可以解決了這一個問題。可是,筆者卻認為這方法,只會耗費政府不少的人力和金錢。同時,也忽略了社會大部份「反同性取向」人士的需要,侵奪了他們的權利。或問那些同運支持者,若他們並沒有使用,或不願意去使用,那些特別專為他們(或她們)而增設的「綜合更衣室」或「綜合洗手間」,反而去使用「以性別區分」,公共的女或男更衣室,或洗手間。這豈不是原地踏步,沒有解決到問題嗎?
這一點,政府當局真需要去審慎考慮,是否應該以個別群體的認知和感覺去立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還是應該以社會的穩定性為優先考慮因素呢?再者,「按真正的性別而區分去使用公共設施」,這豈不是最恰當、最清楚、最簡單的做法嗎?
2. 破壞社會傳統的婚姻制度
現今大部份國家都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根據2016年的資料,只有12個國家是「一夫多妻」制,例如:南非祖魯族、烏干達、伊朗等。在伊朗,按伊斯蘭教義一個男子可以最多娶四個妻子,一般可以娶四個老婆的都是伊朗的有錢男人。
〝同性婚姻支持者往往主張雙方同意的事情,又不傷害別人,社會就應賦予他們做此事的權利(或大同小異的說法),故此真心相愛且互相委身的人應該有權結婚云云。然而,這種邏輯會導致婚姻制度的混亂和瓦解,因為根據相同原則,「多人婚姻」、「近親婚姻」,甚至與兒童結婚,也應獲得「婚姻平權」;若然依這種邏輯發展,長遠會導致婚姻制度的混亂或瓦解。事實上,隨著越來越多國家制度化同性婚姻,多人婚姻的訴求亦逐漸響亮。〞[2]
〝根據香港傳媒報導,2017年6月14日哥倫比亞「再在同性戀權益上有大突破」。[1]隨著哥倫比亞在2016年4月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後,三名男同性戀者聲稱已成功透過律師合法登記成「三人夫婦」,共組一個「美滿家庭」。……其實這段戀情本身有四個人,但其中一人早前病逝,否則這應是四人婚姻。當地的同志運動倡議者German Rincon Perfetti表示當地有很多這類三人組合的愛情,但今次的三人組合則是首次獲法律承認。[2]反對同運的人指出,按照一般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如自願相愛的平等權利),很難停在同性婚姻的變革,因為邏輯上自然會引伸到多元婚姻。[3]多元婚姻(polyamory)是多夫多妻制,不限人數和性別,只要大家願意,一群人就可正式註冊結婚。
荷蘭同志運動領袖Boris Dittrich是前國會議員,曾在2001年帶領推動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立法的社會運動。他在一個法國同性戀者網上雜誌《Yagg》的訪問中,坦誠多人婚姻是同性婚姻的下一步,他指出同性婚姻已為荷蘭引入多人婚姻的推動及討論。〞[3]
這則新聞正反映了一個真實的現象:當一個地方立法通過『同性婚姻』後,下一步將會有其他公眾人士進一步去要求『多元婚姻』,即是由「一夫一妻」的『婚姻』,變為「多人」的組合。到時社會的「婚姻制度」將會變得混亂,甚至會瓦解。
3. 社會整體表示認同或歧視
〝2013 年1月,美國俄勒岡州一間餅店東主克萊因夫婦 (下稱「店東」) 以宗教為由,拒絕為一對女同性伴侶 (下稱「投訴人」) 製作結婚蛋糕。投訴人向當地勞工局投訴。同時,餅店因遭人滋擾而被迫結業。店東亦受邀在電台及電視台發表他們對事件的看法。勞工局專員 (下稱「專員」) 在 2015年7月2日發出最終命令 (Final Order),指出店東(1) 拒絕為投訴人服務及(2)在媒體上發表言論均違反了當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就前一項違法行為,店東須向投訴人賠償13.5萬美元 (約104萬港元),以補償對方因被拒服務而造成的身體、精神及情感的傷害。至此,店東基於信仰原因而拒收訂單,不但被迫結業,還須付出巨額的賠償。店東聲言會上訴到底。
按俄勒岡州的規定,有關案件會先由專員委任的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作初步審理,然後由專員發出最終命令。勞工局指店東的(1) 拒絕為投訴人服務及(2)在媒體上發表言論分別構成以下兩項歧視的違法行為:
l 基於性傾向而拒絕某人享用公共設施 (public
accommodation);[1] Final Order P. 79
l 發出一些訊息,以表示將會基於性傾向而拒絕某人享用公共設施。[2] Final Order P. 81
換句話說,無論是實際上作出歧視,還是表示將會作出歧視,均屬違法。〞[4]
不久的將來,我們將要面對:會否被視為「性傾向歧視」,觸犯法例,全在於……今日是否會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
二、自然構造、倫理道德
1. 人類與生俱來的自然構造
筆者育有一子,從自己和兒子的成長,或從小兒的教科書裡,都清楚知道和明白到男女的生殖器官不同、生理需要及性情有別。例如女生,每月至少會有一次「月經」;同時也必須要配戴「胸罩」來保護和承托胸部。另一方面,女性能夠懷胎生子,而生產後的婦女也可以哺乳嬰兒,這些都是「與生俱來」與男性的分別。
或問,贊成同性戀者,假如她是一位女士,她若自我認知是一位男士,且打扮男性化,穿著西裝和皮鞋,她就是一個「真漢子」嗎? 可惜是,她即使進行過多次的手術、長期服用激素、健身……來將身體的生殖器官或外形改造,她也只不過是制造出一個新的外形,卻改造不了「與生俱來」舊造,內裡「真實的身體構造」!
〝不少哲學家,醫學家,政治家,心理學家,聰明人……等會創設新名詞,使許多人不知不覺被誤導。等到你發覺那是誤導人的用語時,已經有不少人接受了他們的謬論。「性取向」正是現代最令人迷失的用詞。他們說各個人應有權自己選擇他所喜歡的「性取向」,且說這是基本人權;我們不該受傳統觀念約束,先有了一個成見,認為同性戀是反常的;應該順其自然,各人選擇他自己所要的。這話聽來似乎有理,其實似是而非!
並非只有人類纔有男女兩性。所有牛馬貓狗,獅熊虎豹,禽鳥昆蟲,無論家畜或野獸,都有雌雄二性。異性相交是全人類公認的“自然”現象。若有人要設法使雄狗與雄狗交合,雌狗與雌狗交合,那必然是反常,反自然。
究竟同性相戀相交是否正常,自然,或反常,不自然,只須向你自己家中的貓兒狗兒學習。牠們雖沒有研究過心理學,人類學,政治學,哲學,更不明白甚麼是選民心理學……,卻能夠毫不偏袒而誠實的告訴你,怎樣才是最自然的「性取向」!〞 [5]
就如上文作者所指出:「並非只有人類才有男女兩性。究竟同性相戀相交是否正常,自然,或反常,不自然,只須向你自己家中的貓兒狗兒學習。」
可是,人類是「萬物之靈」!
2. 生育孩子延生命倫理關係
承上點,基於男女性的生殖器官,構造完全不同,只有女性才能夠懷胎生子,能夠哺乳嬰孩。而這一點,正是『同性婚姻』不能達成的事實。
現今科學進步,有夫婦因為意外或先天性問題而未能生育,他們可以透過「人工受孕」或「代母」而達成他們擁有孩子的心願。
閱覽以下一文,令筆者不禁嘆息……「生命」是創造出來嗎?
〝……經由科學方式誕生的嬰兒,只能被創造,不能叫繁衍。試管嬰兒、人工受孕、借腹生子……生育方式的不斷開拓,的確為不育者帶來了福音,那些在實驗室試管中被培植出來的受精卵,放入人類子宮,出生後,同樣是不育夫婦或同性夫婦的天使。
只是,科學只能解決實際問題,卻不能解決因之帶來的倫理問題,這也正是今屆諾貝爾醫學獎備受爭議的原因。當生命不僅能夠被自然繁衍,還能夠被科學創造,生命的出生、性別的選擇就成了有錢人的專利,生命的神聖與尊嚴,無可避免地受到了侵犯。
生命本無價,但子宮租售有價,性別選擇有價,無價的生命於是淪落為有價的商品。如果生命這種商品的購買者不僅僅是因為熱愛生命而購買生命,而是另有目的,利用買來的生命達成別的目的,那麼,就是對生命的褻瀆了。
隨着生育科學的不斷進步,將來,不但能選擇母腹內胎兒的性別,美醜程度、健康程度、基因優劣……恐怕都能被選擇,被淘汰。未來的有錢人像在網上購物一樣,「選購」他們的下一代……』〞 [6]
將來,當我們編寫家譜,繪畫「家族樹」或「家庭人物關係圖」時,將會感到茫然不知怎樣提筆──究竟誰與誰有真正的「血緣關係」呢?答案可能是「沒有」。那時,只可以驚嘆「倫理關係」錯綜複雜!人類的道德、價值觀將會如何走下去呢?「生命」又值何價呢?
3. 教育孩子是父母重大責任
筆者認識一位居住於加拿大的朋友,她是一位母親,育有一女。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國會通過性別中立的《民事婚姻法案》,自此加拿大從聯邦層面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使加拿大成為全球第四個在全國範圍內給予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的國家。
〝SOGI是甚麼? SOGI是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的簡稱,是LGBTQ2S++的重新包裝,不久之前稱為LGBTQ2S++,即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變性人、酷兒等的簡稱,現在SOGI教育可譯作「性向性別多元化教育」。
SOGI是一種招攬手法:由2016年秋季開始,借助卑詩教師聯會招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和輔助員工,把他們訓練成“SOGI LEADS”,在一些校區舉行SOGI 123的洗腦式講集班,也有在列治文的SOGI峰會中或其他地方舉行訓練班。
SOGI 123教案是針對由幼稚園至12班的每個級別。教師被指定或將會被指定要把SOGI加入他們的課堂內教導。
SOGI 123教案是策略性地侵蝕孩子與生俱來的自我觀感,摧毀他們是男或是女、和每個孩子都是有一個父親和一個母親的正確觀念。
SOGI 123教案把「性別主義」或「性別歧視」改了新定義,為6歲的學童洗腦,把男女有別的正確觀念說成是「性別歧視的社會陋習」。〞[7]
另有一則新聞報導:
〝【加拿大樂活網lahoo.ca 溫蒂綜述】加拿大與世界上諸多發達國家一樣,有著極其濃厚的「政治正確」氛圍,這種氛圍保護了許多弱勢群體,並推動社會民主的進程,但是有時候也存在著「矯枉過正」。在這種道德和正義的制高點下,任何與其不同的觀點都可能被扣上「歧視」和「頑固不靈」的帽子。比如說卑詩省教導學生「性別自選」的SOGI(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課程,雖坊間褒貶不一,但所有官方發聲都絕對地大力支持。而卑詩省Chilliwack市的學委Barry Neufeld便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公開表示對該課程的反對。
所謂“SOGI”,是「性向性別多元化教育」的一部分。2016年卑詩省政府通過法案,把Gender Identity加入人權法,所有學校必須把SOGI放入校規及政策之內,其內容有允許「自我選擇性別」,學生可以在校規範圍內根據自我認同的性別打扮,選用和性別相符的名字、人稱,學校不應該根據學生性別區分教學活動和體育課,學生可以根據自己認同的性別選擇衛生間和更衣室。SOGI還支持有變性心理傾向的孩子採用手術和服用藥物的方式改變自己的身體。一定程度上,SOGI反對學校在對孩子教育時強調其性別。
Barry Neufeld就表示,SOGI不利於孩童的心理和行為發展,對有變性心理傾向的孩子採用生物手段促使其變性更是「虐待兒童」。學校應該鼓勵孩子自信面對自己的身體,但SOGI「卻傳遞了一個微妙但威力很大的訊息,那就是孩子們的身體是有問題的,所有孩子都應該考慮拒絕接受自身的性別」。
有專家認為,孩子年齡尚小,思維不成熟,如果從小對他們灌輸SOGI思想將不利於健康成長。人人生來便伴隨著生理上不可逆轉的性別符號,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而SOGI卻連孩童的生理性別都不被允許強調,實在是矯枉過正。以及有研究表示,98%在年幼時對身體產生性別認同疑惑的男孩以及88%的女孩最終伴隨著成長,接受了自身的性別。可一旦在孩童時期進行了藥物和手術干涉,其損害性也是不可逆轉的。
在Langley一所中學,老師不允許以「男孩」「女孩」稱呼校內學生,只可叫他們學生,原因是可能有孩子不認同自己是男孩或女孩;學生也不能叫「爸爸」「媽媽」,而必須使用「監護人」來代替;在Surrey一所高中,八年級的孩子被要求在課堂上假裝同性戀,並將練習「出櫃」(公開性取向)作為課程的一部分。
另外,根據調查,接受了手術和藥物刺激以改變身體性特徵的人,自殺幾率是普通民眾的20倍。許多接受了手術和性激素藥物刺激的人都感到後悔,並且為身體上所遭受的痛苦感到苦不堪言。
澳大利亞男孩Patrick Mitchell在12歲時遭遇性別困擾,決定做一名女孩子。年齡未到的他由於有「開明」媽媽的支持提早偷偷服用雄性激素,沒想到14歲時本人就後悔了。此時Mitchell胸部已開始發育,雌性特徵愈發明顯,個子也無法再長高。如今為了做回男孩,Mitchell需要飛到韓國先做一次摘取乳房手術。
在如今的加拿大,支持LGBTQ已成了政治正確,任何不同的聲音都可能會被定義為「歧視」、「古板」。包容性少數群體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應有的態度,但是過度支援、宣揚,甚至對還處於懵懂時期、身心正在發育的孩子們進行誘導,本身是否也是一種危險的「矯枉過正」呢?〞[8]
現於加拿大,SOGI組織正計劃將家長的權利也廢去,他們正在推動一個叫做 Policy 100,就是要把父母教導孩子的權利奪去,令家長再沒能力拒絕讓子女接受同性戀教育。
公共學校public school開始推行,只要女學生說:「自己想成為一位男孩子」,學校可以在不讓父母知道的情況下給學生食激素藥(hormones)。
家長應該怎樣辦?
1. 家長可以團結起來,加入「家長團結加國」(Parents United Canada),一起保護兒童。
2. 家長可以向學校遞交一份「家庭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Family Rights)。家長填寫了之後交給校長,請校長放進孩子的資料庫,表明自己的孩子絕不參與或討論任何有關 LGBTQ2S++ 的這些活動,請學校盡早通知上課的日期,孩子可以選擇當天不上課。(這個family rights或者parent’s right是家長重要的防線,失去了就會完全失控了。)
除上述2個方法外,現時也鼓勵家長以 「在家教育」(Home school) 或 「遙距教育」(Distance Education)。而「在家教育」可以到高中階段。
筆者認為「在家教育」未嘗不是一個好對策,一來可以讓(特別是幼稚園至12歲下的孩童)在心志、智力和身體未成熟長大時,因受到誘導而作出錯誤的自我判斷和選擇;另外也可以由父母按著孩童的能力和志向作出合適的學習指引和教導,最重要是讓孩童如何看自己的性別和身體,不致做出自殘輕生,或傷害自己的身體和人生,以及父母的心之後悔決定和行動。
三、婚姻法律規限之下的權利
〝荷蘭社會從七零年代開始探討同性婚姻的議題,但是九零年代才是荷蘭社會最熱切討論多元成家議題的一段期間。荷蘭社會九零年代才漸漸接受同性戀者,隨著社會開放討論相關議題,阿姆斯特丹的同志遊行跟相關討論越來越豐富多元,社會對同性戀的接受度越來越高,一直到2001年,荷蘭修法同意同性婚姻,變成全球領銜支持多元成家的先驅國之一。
台灣有一些反對同性婚姻的組織或群體認為合法化同性婚姻,是給同性戀者某一類「特權」,言下之意,現有法律得為了這個「特殊群體」創造多一個「同性婚姻」的類別。相較之下,荷蘭的婚姻法律規定「兩個人類」之間本來就可以存在結婚的義務與權利,並沒有很明確規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組成。因此,把婚姻法擴大到同性婚姻,在法律上並不難,也不會被視成賦予同性戀者一個「特權」,相反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要拉平異性戀與同性戀成家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把異性戀的「特權」改變成所有人一樣的權利。
荷蘭社會也發現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必須開始考慮「彩虹家庭」的可能性。所謂的彩虹家庭是指隨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不少同性伴侶想要組成核心家庭,養育下一代,不過因為荷蘭政府政策對於領養外國小孩態度比較保守,再加上有一些國家不准同性戀領養他們的國民,所以同性婚姻對於下一代的選擇不多,不少同性伴侶便轉向尋求變通方式,例如兩女的伴侶可能在朋友圈中尋求也想要有孩子但沒有交往對象的男性,由男生捐精,採用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小孩,男性伴侶也可找一個代理孕母孕育下一代。
這種情況很特別的是,孩子除了兩個媽媽之外,他生理上的父親也希望扮演父親的角色,因此也會積極地參與孩子的成長;在兩位爸爸的家庭,代理孕母也可能會認同自己是孩子的母親,也會幫忙照顧孩子,這種超過兩位家長的家庭,漸漸形成荷蘭社會關注的「彩虹家庭」。
但是在荷蘭的法律之下,一個孩子最多可以有兩個父母,所以荷蘭法律只保障彩虹家庭中的其中兩人做為家長的權利義務,其他的人不論與孩子有何生理上或心理上的連結,在法律上都不獲得保障,他們跟孩子的法律關係,等同陌生人。〞[9]
就荷蘭由『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形成的「彩虹家庭」,筆者認為以下幾點是值得我們思想的:
1. 荷蘭的婚姻法律規定「兩個人類」之間本來就可以存在結婚的義務與權利,並沒有很明確規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組成。因此,把婚姻法擴大到同性婚姻,在法律上並不難,也不會被視成賦予同性戀者一個「特權」。
可是在香港,現行法律下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
〝香港法例認可基督教婚禮及相等的世俗婚禮。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條例》 第40條 訂明,婚姻必須「經舉行正式儀式,獲法律承認,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合法婚姻並不包括同性伴侶,他們亦不能享有合法婚姻賦予的權利。
香港並不認可公民伙伴關係(或稱同性結合);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4條 便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英國在2004年通過《民事伴侶法》,容許英國國民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簡稱BNO)持有人在英國註冊成為公民伙伴,換言之,持有BNO的香港居民亦有權按照英國法例在當地登記成為公民伙伴。
由於香港特區政府曾向英國駐港領事館極力反對,因此,這批香港居民並不能在本港註冊成為公民伙伴;換言之,即使他們的公民伙伴關係獲英國認可,亦不能在香港享有英國法例賦予他們的憲法權利。〞[10]
換句話說,如果將來立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配偶就會爭取與「異性婚姻」的配偶一樣可享有的法律繼承權、醫療及賦稅上的保障權。
本年九月有一則香港新聞寫著:
〝「一名高級入境事務主任(簡稱「L先生」)與英籍同性伴侶結婚,爭取配偶享有福利的司法覆核案。法庭早前裁定,公務員事務局須認同申請人與伴侶在新西蘭的註冊,並須於9月1日申請人配偶應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但未能享有一夫一妻的報稅權利。公務員事務局和申請人皆不服裁決待上訴,已排期在12月審訊。高院早前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因L先生的性傾向而給予他較少福利,屬於違憲,判政府敗訴;但因《稅務條例》規定配偶是一男一女,稅局依例不承認其婚姻關係,申請人的司法覆核失敗。
L先生的代表律師庭外解釋,有關的公務員配偶福利包括醫療、房屋和工傷補償各方面,但因要等待上訴結果,這段期間公務員的同性配偶未能直接享受福利,要待政府敗訴才有權追回補償。但政府需要即時發出內部通告,通知公務員有此安排。」〞[11]
一位女作者,她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她在新聞網分享到: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合法婚姻制度在香港實行始於1971年10月7日,是有其法理、倫理及民意基礎的。就同性伴侶是否可以生育,是生物科技的問題;就同性婚姻是否立法,則是社會倫理及社會對孩子成長及家庭的價值問題。筆者始終相信一個孩子在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下成長是更符合自然生態及孩子得以正常健康成長的環境。當然不是每段婚姻都是成功的,任何破碎的家庭亦會對孩子造成莫大傷害,有失敗個案不等於要改變現行婚姻制度及婚姻倫理價值觀。
因此,筆者希望政府盡力維護香港現行的婚姻制度,香港法庭亦應尊重現行的婚姻制度,不要令香港的婚姻法律陷入混亂,更不能在現行的婚姻制度打開一個缺口,令這個議題演變成「社會炸彈」。〞[12]
2. 「彩虹家庭」是指隨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不少同性伴侶想要組成核心家庭,養育下一代
以荷蘭法律,例如:「兩女的伴侶在朋友圈中尋求也想要有孩子但沒有交往對象的男性,由男生捐精,採用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小孩,男性伴侶也可找一個代理孕母孕育下一代。」。
這種情況下出生後的孩子,他們就不只是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可能有兩個媽媽、一個爸爸,兩個爸爸、一個媽媽,甚至也有可能一個孩子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這樣,家庭裡錯綜複雜的關係,對小孩的心理、生理和成長來說,必定具有一定的影響,是社會和我們大眾市民無法估計和預測的。
假設孩子是位男孩,他在成長過程中,如在生理上遇有疑問,他可以尋求哪一位爸爸,或媽媽的幫助和指導呢?男孩在日常生活中,又應該進入公共的男洗手間,還是女洗手間呢?這樣對男孩日後長大自立成家,或與異性交往,又會有心理和生理障礙嗎?
3. 在荷蘭的法律之下,一個孩子最多可以有兩個父母,所以荷蘭法律只保障「彩虹家庭」中的其中兩人為家長的權利義務,其他的人不論與孩子有何生理上或心理上的連結,在法律上都不獲得保障,他們跟孩子的法律關係,等同陌生人。
在荷蘭的法律下,每一個小孩最多可以有兩位家長,作為「法律父母」。所以「彩虹家庭」在社會上常常會碰上問題,例如:
i) 學校舉辦老師與父母的說明會,只會邀請法律上的家長;
ii) 替孩子申請護照時,政府只接受法律父母簽署的申請表;
iii) 孩子遇到緊急的情況,或生病時,只有法律父母可以做醫療決定;
此外,如孩子的法律父母意外去世,「彩虹家庭」其他的父母跟小孩子因為缺乏法律上的連結,不但沒有監護和照顧孩子的權利。而且,這些彩虹家長年老後,孩子也不能協助安排父母的醫療及照顧。
筆者就上述幾方面提出的論點,都是從其他地方通過立法『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所帶來的衝擊和危險,是值得政府,公眾人士,特別是為人父母者需要審慎思考和是否贊成立法的重要因素。筆者相信,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可能認為這些論點全都不構成問題,只要他們或她們是真心相愛,並不妨礙到別人,是他們或她們的人權、自由和民主,為甚麼還要阻止呢?究竟『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上週台灣立法院審查民法修正案,即同性婚姻法案,建議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改為「雙方」。反對一方要求就同性婚姻一事進行公投,推動此法案的立委尤美女回應指:「人權是不能用公投去決定的」。這個回應簡單得來鏗鏘有力,人權是現代社會的普世價值,叫人難以招架。但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十三條指出:「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這裡所指的是異性戀婚姻。過去曾有人因當地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向歐洲人權法院及當時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訴訟,最後都敗訴而回。(參:Joslin v. New Zealand, 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Hämäläinen v. Finland,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聯合國於2012年出版的《Born Free and Equal》小冊子中清楚指明:「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婚姻」,各國政府可以因應她們的處境而承認同性婚姻,但同性婚姻並非人權。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所應有的尊嚴及權利,侵犯人權是文明社會所不容。人權同時不是一張可任意加添的清單,亦不是政客胡亂玩弄的工具。你可以反對就同性婚姻作出公投,但請用其他原因,不要誤導市民同性婚姻就是人權。因為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如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集會結社、選舉被選,出版及言論自由等等,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和香港已經受到保障。〞[13]
『婚姻』是一個法律、社會所承認的制度,因為同性婚姻改變了男女性別、『婚姻』和『家庭』的定義和價值觀,很可能會帶來雪崩效應。
最後,按照《聖經》神的教導,筆者與你們來思想和分享,盼望各位讀者經過細心思量後,從而作出正確和恰當的決定──『應否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聖經》舊約和新約論及的「婚姻制度」,當中蘊藏著深層的意義:
1. 神造夫妻身體連合的意義
耶和華神說:「那人(亞當)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女人夏娃)幫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女人)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 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記2:18;2:21-24)
二人就是二人,怎麼成為一體﹖因神故意從亞當「一體」中,取出肋骨造成女人。這裡表明了「女人」是由男人的肋骨而造的──女人當受男人的保護(肋骨位於臂下);女人當為男人所親愛(肋骨挨著心旁)。
主耶穌跟法利賽人辯論時,也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馬太福音19:5)。
所以,夫妻身體的連合,原是神的旨意。
2. 神設立之婚姻制度的原意
在舊約的先知書《瑪拉基書》,與新約主耶穌都曾按「二人」的意義說明『一夫一妻』是神設立婚姻制度的原意。
瑪拉基書二章十五節說:『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這「一人」指夏娃。神只為亞當造一個配偶,並沒有造兩個。配偶的意思(英文欽定本‟help”,意思指「幫助者;相仿,相對,相配」)。神有能力造許多個,卻只造一個,因為神的旨意是要一夫一妻「二人」成為一體。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世記1:27-28)
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造男造女,神的用意是要男女結合,故婚姻是神親自設立的。而「男女的結合」是共同合作,傳遞生命的使命。夫妻生養兒女,共同負起養育兒女的使命,使兒女繼續有神的形像,如塞特有亞當的形像(創世記5:1-3),有神的形像。路加福音第三章23至38節所記家譜中,『亞當是神的兒子』,就是有神的生命和形像的意思。
3. 神指出同性的性行為是罪
保羅特別在《羅馬書》強調同性戀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他們必「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27)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羅馬書1:26)
For
this cause God gave them up unto vile affections: for even their women
did change the natural use into that which is against nature: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7)
And likewise
also the men, leaving the natural use of the woman, burned in
their lust one toward another; men with men working that which is unseemly,
and receiving in themselves that recompence of their error which was meet.
放縱可羞恥的情慾──「放縱」(英文欽定本‟into, to”,原文指「進去, 去」)。人如果放縱情慾是「可恥」的;人如果「進去」情慾也是「可恥」的。本節的『情慾』(vile affections, evil passions),是指偏於邪的情慾。
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他們的女人(「放縱可羞恥的情慾」的人中的女性),她們把「順性」意即「天性」,「天生」,「本來」(natural)──與男人結婚,組成家庭,生子養女的本性。可是她們卻放棄了異性性行為的用處,而變為同性性行為,這種改變是逆性的、放縱的、可恥的,是犯了罪。
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女人的順性」明顯是指異性傾向,而不是同性傾向,這證明第廿六節的「順性」不是指同性傾向。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簡易英文譯本‟And in the same way the men gave up the natural use of the woman and were burning in their desire for one another, men doing shame with men, and getting in their bodies the right reward of their evil-doing”)。
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人如此淫亂的結果,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如哥林多前書6:18說:『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現代『愛滋病』的流行即其一例。
『任憑』是一種由擔憂變為傷心而放棄的舉動;人既棄絕神、不要神,神只好把人放棄。所以神三次用了『任憑』這詞,意思是祂「交付,放棄」了。(羅馬書1:24、26、28)
舊約《利未記》也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他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利未記18:22-2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這些經文不但指出同性戀是可恥的罪,也警告這等人要「在身上受這妄為應得的報應」。這種罪是神特別憎惡的,且將同性戀跟與獸淫合看作同類的事。
最後,筆者願以真誠和愛心說話,願主的愛引導:
『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 〔或作審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約翰福音3:16-17)
『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摩太前書1:15上)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3:23)
《聖經》論及的「世人」,包括了筆者和世上一切的人(包括異性戀和同性戀者),甚願各位閱讀本文後,能夠相信主耶穌基督,離開罪惡,悔改歸向神,得著永生;更願各位「為人父母」的讀者,能夠重新正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教導兒女抱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正確婚姻觀念;並且堅守立場,對學校推行的「SOGI性向性別多元化教育」說「不」!
新郎和新娘倆人宣讀誓詞──
你是否願意娶你面前的這位女士為妻,
按照聖經的教訓與他同住,
在神面前和她結為一體,
愛她、安慰她、尊重她、保護他,像你愛自己一樣。
不論她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貧窮,始終忠於她,直到離開世界。
新郎回答:在神以及今天來到這裡的眾位見證人面前,我(新郎全名)願意娶你(新娘全名)作為我的妻子。從今時直到永遠,無論是順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貧窮、健康或疾病、快樂或憂愁,我將永遠愛著您、珍惜您,對您忠實,直到永永遠遠。」
[1] 《整全報-世界之窗》(2016年6月),選錄自《同運不敢面對的真相》於2016年5月4日在臉書專頁的報導
[2] 《反對同性婚姻的八個論據》,香港性文化學會/十一月24,2016,第2點
[3] 《由「同性婚姻」到「多夫多妻」?》,香港性文化學會/六月19,2017
[4] 《美餅店拒製同志結婚蛋糕判賠13.5萬美元──判決結果(2/7/2015)》,明光社資料室30/10/2015
[5] 《自然性取向?》,陳終道,金燈臺 活頁刊 第72期 1997.11
[6] 《「無愛」真偉大;選購下一代》,李思行,信報論壇,2010年11月2日(節錄:高慧然《科學生子》)
[7] 撮要自「SOGI」是甚麼?SOGI 123教案,CultureGuard.com 或ParentsUnitedCanada.com
[8] 撮要自《[思考]加拿大“政治正確”已走火入魔?卑詩省這名學委因說此話收到死亡威脅》,溫哥華頭條,加拿大樂活網,2017年11月25日
[9] 《同婚合法化後的荷蘭》,韋岱思,YAHOO! 新聞,2017年5月25日
[10] XI 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結婚及同居事宜,家庭社區法網
[11] 《同志公務員配偶福利案待上訴 法庭批准政府押後執行命令》,香港01港聞,2017年9月7日
[12] 《婚姻制度重視倫理價值》,梁美芬,《明報》新聞網,2017年6月22日
[13] 《同性婚姻是人權?》,張勇傑,明光社,2016年11月24日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
本網誌主要是探討聖經及信仰問題。我們歡迎讀者提出疑問或發表意見。但我們不接受有人藉此平台宣揚異端及政治信息。我們只集中討論聖經的原則,並不主張批評個別政治人物及事件。在討論時也須注意有沒有人身攻擊及使用粗言穢語。我們盼望這個網誌能在每一方面都榮耀神及造就信徒。此外,留言者自行刪除的信息,都會出現"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的標示,各位無需緊張。除非留言者犯了以上問題,本網誌的管理員不會無緣無故地刪除你們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