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提姆凱勒在真理上的偏差:改寫罪的定義,導致福音被歪曲

小草

提姆凱勒(Tim Keller)是當代著名的和頗有影響力的美國牧師,很多華人基督徒對他也不陌生,他的一些書有中文譯本。比如,《我為什麼信?The Reason For God Belief in an Age of Skepticism,《諸神的面具》,《一擲千金的上帝》,等。2020年唐崇榮牧師主辦的福音與文化大會,也邀請了凱勒作為主要的講員。凱勒有美國西敏神學院的博士學位,有正統的神學教育背景,普遍地被認為他是改革宗人士。《福音聯盟》是凱勒和卡森共同創辦的。但是,正是這樣一位看似正統的、著名的、有影響力的美國牧師,卻在一些基要的真理上有所偏差,這不得不對他的教導有所提防。

實際上,凱勒的問題在西方神學界早就被一些人提出。20135月,數位歐州的神學家和牧師(Iain CampbellWilliam SchweitzerDr Kevin BidwellPeter NaylorRev Richard Holst)共同撰寫了一本書,叫著《Engaging with Keller: Thinking Through the Theology of an Influential Evangelical》(探討提姆凱勒:思考一位有影響力的福音派的神學)。這本書具體地就凱勒的一些神學思想提出了質疑和批判。這本書出版後,在西方基督教界引起了相當的關注,不少人對這本書寫了書評。

《探討提姆凱勒》一書的作者之一 Iain Campbell 教授(歷史學家和神學家),在書裡的《Keller on Rebranding the Doctrine of Sin》(凱勒改寫罪的教義)這一章,論述了凱勒試圖使罪的概念聽起來容易被接受。凱勒認為這是必要的,因為他所遭遇的是對基督教的概念反感的文化。Campbell教授說:“Keller wants to move his readers away from the idea that sin can be defined merely in terms of breaking divine rules; that is, in breaking the commandments of God. He instead defines sin as that which replaces God in giving a person his or her identity。”(凱勒想讓讀者脫離罪是犯了神的律法的定義。他把罪定義為替換了神給予人的身份)Campbell教授指出,“Keller’s definition of sin as a false identity ultimately fails: by itself, it cannot explain the cross。”(凱勒把罪定義為錯誤的身份,終將無法解釋十架的道理。)Campbell教授在他的文章裡論對凱勒的神學提出了嚴厲的批評,他指出,罪的教義對於準確地理解福音是很重要,凱勒對罪的重新定義是不符合聖經的,會導致對福音的歪曲。因此,我們必須指出,凱勒改寫罪的定義已經歪曲了福音。(參引書評:《Engaging with Keller review》)

那麼,凱勒是如何定義罪的呢?在凱勒的《我為什麼信?The Reason For God:   Belief in an Age of Skepticism》一書裡,他確實把罪定義為身份認同的錯誤,他說:“sin is the despairing refusal to find your deepest identity in your relationship and service to God. Sin is seeking to become oneself, to get an identity, apart from him.”(罪是拒絕在你與神的關係和服侍中尋找你的身份。罪是在神之外尋找自己的身份。

凱勒對罪的重新定義,也可從他對同性戀罪的定義體現出來。凱勒說:「我們會說同性戀並不符合上帝起初創造性征的美好心意,因此它對於人類的興旺沒有好處,我們希望人可以做些能夠帶來人類興旺的事情。」(參見《這是愛同性戀者嗎?提姆凱勒聲稱同性戀並不會下地獄》)他把同性戀的罪定義為是不符合神對性別的美好心意,換言之,是對性別的認同是錯誤的,而不是定義為是違背了神的律法,是得罪了神。性別的認同,是身份認同的一部分。把同性戀的罪歸於是性別認同的錯,也就歸於是身份認同的錯,正是符合凱勒對罪的這種定義。

但是,在凱勒2018年發表在《福音聯盟》的文章《在後現代世代裡如何談論罪》裡,他則是把罪歸結於是拜偶像。在這篇文章裡,凱勒說:

「基督徒定義罪的典型方式是說,罪就是違背上帝的律法基於一些重大的理由,對後現代的聽眾來說,首先用違背律法』來描述罪,並不是最好的方式。

對一個年輕的、住在城市裡的非基督徒,我通常會像這樣開始談論罪:罪不只是做一些壞事而已,而是更根本地,把一些好事當成是最終極、最重要的事。罪是把你的人生和意義建立在任何事——即使是一件非常好的事——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上帝之上。無論我們把人生建立在什麼東西之上,這件東西就會駕馭我們、奴役我們。罪在根本上就是拜偶像。

凱勒對罪的定義是在神的律法之外定義罪,但是經上說:「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羅4:15)「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7:7)「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如果沒有神的律法,我們就不知何為罪。罪就是違背律法,沒有律法,就無從定義罪。所以,凱勒在律法之外對罪的定義,並不是聖經對罪的定義,是不符合聖經的。

凱勒聲稱,把罪定義為拜偶像是比把罪定義為違背上帝的律法更好的方式,這樣後現代的人不會有太大的抗拒。這麼說來,凱勒認為他對罪的定義是比聖經對罪的定義更好,是從後現代人比較不會有太大的抗拒的意義上來說的。但是,實際上,並不是後現代人才對聖經的話抗拒,主耶穌在世時,嚴嚴地指責法利賽人的罪,不也受到了很大的抗拒嗎?主耶穌並沒因為法利賽人很注重律法,就回避不在律法上譴責他們。主耶穌對他們說:「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大茴香、小茴香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你們反倒不做;這原是你們該做的。」(太23:23

拜偶像並不是罪的實質,而是罪的表現。罪的本質乃是違背了神的律法。如果罪在根本上是拜偶像,那麼,亞當和夏娃是因拜什麼偶像而墮落的?聖經可不是說他們的罪是拜偶像,而是說悖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罪的本質就是對神的叛逆,就是不順服神的吩咐,不服神的權柄。為了免于罪人的反感和抗拒,就改寫聖經的定義和教導,這是不忠於神的真理的表現,是不可取的。罪人對真理的接受,並不是靠人的能力或高言大智,乃是靠福音的大能。保羅說:「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林前4:20

在凱勒的《諸神的面具》一書裡,他把各種各樣的罪都歸於是拜各種不同的偶像,比如,愛情,金錢,權力,榮耀,成功。並由此指出拜偶像會給人帶來種種的不良後果,比如,空虛,幻滅,自殺,不滿足,失敗,挫折,等等。但是,罪並不只是給人類帶來各種的虧損,更為嚴重的是,人犯罪是虧缺了神的榮耀。「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如果罪導致的後果只是人類自己受損,比如,凱勒認為同性戀只是對人類興旺沒有好處,而沒有得罪神,那麼神與人的關係就不至於破裂,人神之間就不需要中保,也無法解釋我們為何要與神和好。經上說:「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借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5:1)若無需與神和好,又何需因信稱義?整個福音的真理就會因著對罪的錯誤定義而被嚴重歪曲。

所以,凱勒用罪的表現來取代罪的本質,改寫了罪的定義,淡化了罪的嚴重性,救恩的價值也會隨之被嚴重輕看。不以神的律法為絕對的準則,不以神的律法來定義罪,這是比較適應後現代這種排斥絕對的真理和絕對的標準的思潮。這樣的改寫和偏差看似不明顯,甚至很容易被忽視而不引起注意,但造成的對整個福音的歪曲卻是嚴重和深遠的,不得不加以防備!

1 則留言:

  1. https://kk1591.blogspot.com/2013/11/blog-post_1093.html
     聖經所說的罪,不是哲學性,不是教育性,也不是倫理性或心理學的問題,而是神學性的問題。所謂神學性的問題是,它關乎人跟上帝之間的關係,它涉及人類救恩的問題,亞當犯罪的最大的結果是,人不再尋找上帝人,不再渴慕救恩,這是救恩論第一個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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