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加拉太書3:24)
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咒詛我們,而是引導我們歸向基督(加拉太書3:24)。神並不以惡人死亡為樂(以西結書18:23)。相反,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拉太書3:13)。用詞相當堅決。作為我們的替代,基督確實替我們成了咒詛。祂經歷了詛咒的全部憤怒,這是我們本應要經歷的。真的,祂為我們經歷了,祂是由父神所任命作為我們的替代,替我們做的。
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我們與基督在法律上聯合的重要性。作為由神所任命、我們的法律代表,基督在法律上有資格作為我們的替代,替我們忍受咒詛。在人的經驗中,這種聯合沒有適當的類比。一個人可以為其他人支付財政債務,但沒有人可以替另一個人在監獄服刑。在人的法學中,諸如監禁之類的道德債務只能由當事人親自償還。
許多人否認基督贖罪的替代本質,他們聲稱,無辜的人代替有罪的人受苦是不公平的。 這說法在人的法律制度上是正確的,但是,因著人違反神的律法而制定了咒詛,並為咒詛命定了解決方法的是神。 人的類比和原則雖然常常有助於說明聖經的真理,但絕不能用來反駁聖經。
最重要的是,我們應該接受這個奇妙的真理,即耶穌替我們承受了詛咒並支付了我們的贖價,這並不是因為它按人的標準看似是合理的,而是因為神在祂的話語中宣告它是如此。
譯自“Holinesss Day b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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