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哲思(Jerry Bridges)
「你們若遵行我所命令的,就是我的朋友」(約15:14, 和合本修訂版)
在恩典的統治下,神的道德旨意(作為一個整體考慮)是一個要求(request)還是一個命令(command)? 要求一詞意味著渴望(desire);而命令一詞意味著帶著權柄的吩咐。 對於一個渴望,我們可以選擇如何回應,但是對於一個命令,我們必須遵從,沒有選擇的餘地。
因此,當耶穌說我們愛祂就必遵守祂的命令,祂是否如我們通常所理解的那樣使用命令這個詞,還是祂用它來表達神的渴望? 在恩典的領域裡,神的道德旨意所表達的是神的渴望——衪想我們怎樣生活,還是神的命令——衪要我們怎樣生活?
有些人毫不猶豫地說,神渴望我們成為聖潔,但神並沒有命令我們成為聖潔。他們堅持認為,在恩典之下,我們已經被釋放,不僅免受因著犯法而帶來的咒詛和刑罰,而且也無需以律法的規定作為生活的準則。他們認為,堅持基督徒必需服從,就是教導律法主義而不是恩典。換句話說,將神的旨意視為命令是律法主義,但將神的旨意視為渴望是恩典。
我相信這個觀點誤解了恩典。神的恩典並沒有改變神的道德律的基本特質。反而,神的恩典給那些犯了法的人提供寬恕和接納。福音的好消息是,神已消除了我們因違反祂的律法所招致的罪責,並且已賜給我們基督的義——祂完全遵守了神的律法。律法主義並不在於遵從律法。律法主義是想要藉著遵從律法而不是信靠基督,去尋求稱義和與神保持良好關係。
譯自”Holiness Day b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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