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提出靈恩派對聖經隨意解釋的四個重要例子如下:
1.干犯聖靈(太十二22-31)
在此靈恩派的人暗示說,任何人要懷疑方言或靈恩運動的其他方面,就很危險地犯了近乎干犯聖靈的不得赦免的褻瀆之罪。
在此靈恩派的人暗示說,任何人要懷疑方言或靈恩運動的其他方面,就很危險地犯了近乎干犯聖靈的不得赦免的褻瀆之罪。
2.耶穌昨日今日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十三8)
在此他們說「昨日」所發生的事,即耶穌在世傳道的時候,並使徒時代所發生的事,現在也發生。現在還有啓示,說方言還在進行,醫病還在繼續,神蹟仍在發生。
在此他們說「昨日」所發生的事,即耶穌在世傳道的時候,並使徒時代所發生的事,現在也發生。現在還有啓示,說方言還在進行,醫病還在繼續,神蹟仍在發生。
3.神蹟(可十六17-18)
趕鬼、說新方言、手能拿蛇、喝必死的毒物、按手在病人頭上,都是神大能的應許。
趕鬼、說新方言、手能拿蛇、喝必死的毒物、按手在病人頭上,都是神大能的應許。
4.醫病(彼前二24)
「因祂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也是今天對我們說的。
「因祂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也是今天對我們說的。
靈恩派的教師與作者,不按正義分解聖經,往往隨心所欲,以支持他們靈恩派的教訓與習慣為前提,來解釋聖經。以上所提四處特別的經文的解釋,並沒有穩固的解經基礎。
解經學是用來指引人正確解釋聖經的原則,茲述五項原則如下:
1.直解的原則
我們一般按照聖經所用之字的字面意思來瞭解聖經本來的意思。
我們一般按照聖經所用之字的字面意思來瞭解聖經本來的意思。
2.歷史的原則
假如你瞭解一段聖經被書寫時的歷史背景,往往對這段聖經就能自我解釋了。
假如你瞭解一段聖經被書寫時的歷史背景,往往對這段聖經就能自我解釋了。
3.文法的原則
一段聖經在字句上和文法上說的是什麼呢?句子中的前置詞和介系詞,如 into,in,by,with的用法,關係至巨。
一段聖經在字句上和文法上說的是什麼呢?句子中的前置詞和介系詞,如 into,in,by,with的用法,關係至巨。
4.合一的原則
聖經各部分都是互相諧和,彼此沒有矛盾。聖經是一個奇妙的合一體,聖靈對祂自己不能有衝突。
聖經各部分都是互相諧和,彼此沒有矛盾。聖經是一個奇妙的合一體,聖靈對祂自己不能有衝突。
5.實踐的原則
這個原則是我們應當把聖經應用在我們生活當中,我們要用各種方法,把聖經活用在我們的生活中。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這個原則是我們應當把聖經應用在我們生活當中,我們要用各種方法,把聖經活用在我們的生活中。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當這些經過歷史檢驗過的解經原則被應用時,靈恩派的聖經解釋就不攻自破。
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二22-31所說的,是不是指假如我們懷疑今日靈恩派運動的方言,或其他行為,我們就犯了褻瀆聖靈的罪呢?這段聖經的上下文和歷史的背景都不支持這個看法。
用解經學的原則來檢驗,會發現靈恩派對希伯來書十三8的解釋是站立不住的。
靈恩派牽強附會地把某一個意思放在一節聖經中,而那節聖經中根本沒有那個意思,他們的目的是要證明他們的說法是對的。他們認為方言、神蹟,以及醫病,在今日仍能發生,正如在第一世紀發生一樣。
把歷史的與合一的原則應用到可十六17-18上,我們就看出這五個神蹟對某一個群體——眾使徒——是真實的。使徒們果然行了這些神蹟,正如使徒行傳在多處所清楚報導的。
要不是這五個神蹟對今天每一個人來說都是有效的,不然,就全部無效。神所賜的這些神蹟是一個單元,以供使徒使用,目的在堅固信息的傳播。
如果把解經學的文法原則用在彼前二24,從上下文看來,這節所說的「醫治」是什麼意思呢?在這節或前後各節中,沒有提到肉體的醫治。
這節聖經說到,當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時,是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並不是我們的疾病。這節聖經並沒有說:「因祂受的鞭傷,你們肉體上的疾病要繼續得到醫治。」
靈恩派的人為什麼故意忽視這些解經學上不變的原則呢?答案是在於他們強調經驗。
選自《從神學觀點看靈恩派》,趙中輝譯,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
http://wellsofgrace.com/messages/misc/line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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