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

不在乎遵行律法

林獻羔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

「要守十誡(律法)才能得救」這句話,不知害了多少­聖徒。一般人因為聽慣了牧師或傳道人講:「要守十誡才能得救;如果只守了9條,還有滅亡的可能。」所以他們就認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有些禮拜堂牆上掛有十誡經文,叫人熟讀,回家遵守。許多熱心而無知識的信徒以為這是聖經的教訓,就實行「守十誡」,結果沒有一日能守全。因此,就灰心失望,以為自己總沒有辦法得救。這是因為他們不明白羅馬書與加拉太書的原理。這樣的人,需要把這兩卷書信多讀幾遍。現在我們不是專講律法,我們只把律法與我們「得救」的關係說清。律法不只是十條誡命;十誡不過是律法的大綱罷了。但我們在下面所用「律法」二字,是把十誡都包在裡面了。

恩典時代的人要不要守律法呢

我們應當明白,律法是給「律法時代」的人守的。什麼人是生在律法時代的呢?從摩西到基督釘十字架的時候,是「律法統治時期」。當耶穌降生的時候,恩典時代就開始了,但律法還未結束,直到耶穌被釘十字架的時候,律法才交代清楚。這就是說,凡在摩西以後,在耶穌被釘十字架以前的人,都當守律法。律法是給律法時代的人守的:「神吩咐這一切的話(律法),說:我是耶和華你(以色列)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12)誰是從埃及出來的呢?不是以色列人麼?神對他們頒佈了律法,要他們去守:「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22節)

律法不只是給以色列人(律法時代的人)守的,律法本身就是以色列的「國法」。他們在律法時代固然是要守律法,就是在恩典的時代,他們在本國還要守律法,因為他們是以色列人。為要作一個好以色列人,他們就得遵守他們的國法:「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羅94)現在的以色列人,還要遵守律法。只要他們是在以色列國,就要守律法。他們守律法為的是要「活著」,並不是為得救:「所以你們(以色列人)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利185

律法不是給我們守的。出埃及記20章是論十誡。許多人以為第一誡是在第3節,其實第一誡是在23節裡。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只有以色列人才是神把他們從埃及地救出來的。從預表說,我們是從埃及為奴之家被救出來,但這不是在肉身方面說的。十誡只能給予我們寶貴的靈訓,但我們不用從字面去遵守。如果我們的身體真的是從埃及被救出來,那麼,我們就要從字面去守律法了。奇怪得很,今日許多人「靈意」出埃及,竟要從「字面」去守十誡!這是不通的。外邦人本來是沒有律法的:「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羅214)但猶太人是有律法的:「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17節)「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羅319)所以我們千萬不可把猶太人的律法加在基督徒身上。

守律法與得救無關

聖經從沒有說一個人要守十誡才能得救。就連出埃及記20章(論十誡)也沒有提到「得救」的問題。主張「守十誡得救」是人的道理,不是聖經的原則。我們千萬不要看錯!

許多人都喜歡引用少年官求永生的事來證明信徒是要守律法才可以得救:「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夫子,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622)他們因為不明白聖經,所以引這段經文來說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要知道這少年官是個以色列人,而且他是生在耶穌時代(十字架前)的人,守誡命是一件極合理的事。拿這少年官來與我們比較,實在是很不合適的。況且耶穌不是談「得救」的事,而是論「承受永生」的問題:「良善的夫子,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可1017)承受永生也可以稱為「得永生」(太1916),但「得永生」(指我們的得救)就不能叫作「承受」永生。承受永生還可以稱為「進入永生」(太1917),「來世的永生」(可1030)。現在我們不準備再詳細講論「來世的永生」是怎樣的,因為第2章對「永生」有詳細的講論。不過我們現在還有一點是要提起的,就是:耶穌不是對他講論得救,而是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太1921)的問題。我們得救是因著信(約524)。但耶穌沒有對這少年官說「因信得救」的要道,只說「作完全人」的問題。一個以色列人如果要作個完全人,當然是要守律法的。他如果守誡命,不只今生得百倍,並且來世還要承受永生(可1030)。

信耶穌得救,怎麼又說起守律法來呢?要知道「信」與「守律法」是不能混淆的:「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加312)這裡有兩個問題:一個是行律法,另一個是聽信。保羅問加拉太信徒,得聖靈(在得救的時候)是因行律法呢?還是因信呢?當然不能又因行律法,又因著信。如果是這樣,保羅何必問他們呢?這裡必是二者擇其一。沒有人敢說不是因著「信」的。既因著信,當然就不是因行律法了!「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加356)請我們再念幾段經文,看看人稱義,到底是不是因行律法的:「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嗎?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加42130)「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行律法),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地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加526)「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得救)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羅41316)只要我們肯虛心接受神的話,反復閱讀這幾段經文,就能看出,人得救是因著信,不是靠守律法了。

聖經給我們看見,無論在舊約或在新約裡,從來沒有一個人可以靠守律法得救的:「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21節)「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311,參2122節)聖經說得這樣清楚,真不知那些律法派的人有沒有好好地把羅馬書與加拉太書讀過!如果不存成見來讀,就沒有理由讀不出「因信得救」的真理來。

「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教訓弟兄們說: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徒151)這不是神的意思,卻是從猶太下來的幾個人的主張。他們要弟兄們受割禮,否則就不能得救。真有這一回事嗎?保羅大大反對這樣的說法。後來他和幾個人上耶路撒冷,是為要辯明這事的究竟。「……彼得就起來,說:諸位弟兄,你們知道神早已在你們中間揀選了我,叫外邦人從我口中得聽福音之道,而且相信……現在為什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徒15711)「所以據我(13節)的意見,不可難為那歸服神的外邦人。」(19節)割禮也是律法之一。保羅不贊成一個人要受割禮才能得救;彼得又說:「這是試探神。這是我們所不能負的軛。」雅各也說:「不可難為歸服神的外邦人。」結論是:我們不是因守摩西的規條得救,而是「因信得救」。凡無知而去守律法的人,總沒有一天敢說自己是得救的。但因信的人,從「信」那一天起,便可以大聲歡呼:「我因信得救了。」

律法對外邦人的用處

信耶穌得救,不用守律法。那麼,律法到底與罪人有沒有關係呢?有:「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1920)律法是對在律法以下的人(以色列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律法不只塞住各人的口,更是可以叫人「知罪」。當罪人因為知罪而感到絕望的時候,律法又作工了。律法既然不能使我們稱義,又有什麼工可作的呢?讓我們看加拉太書324說律法是是怎樣作工的:「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律法是我們的「引導者」。在基督釘十字架以前各人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的:「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以色列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23節)「律法既是將來美事(基督和祂的十字架)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來101)當人類被律法引導到了基督面前的時候,律法就再不能起作用了,「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加32526)「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518)從上面幾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出,律法的用處只不過是叫人知罪;引人到基督那裡,使人「因信稱義」罷了。

得救後還要守律法嗎

或者有人說:「罪人不用守律法,只因信就得救,這件事我明白了;但一個人得救之後,還得要守律法呢!」凡說這樣話的人,是因為不明白聖經的原則。可以說,信徒是不需要守律法的。

許多人信了耶穌多年,還想設法守住十條誡命。這是糊塗極了的。請注意!信徒不是在律法以下:「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信徒不是在律法之下的。這裡所說的律法當然是指舊約摩西的律法,十條誡命是律法的大綱。不在律法以下的人要去守律法,請我們想一想,行不行呢?聖經說:「……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羅319)我們既不在律法之下,律法上的話當然就不是對我們說的了。或者有人問,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為什麼保羅說他是在律法之下呢?「……其實我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要知保羅在上文說,他向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人,為要「多得」人。這是很自然的事。至於他所說「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的意思是:他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而不是在舊約摩西律法之下的。一個信徒,無論怎樣講,都不是在舊約的律法之下;但無論怎樣講,信徒是在新約律法之下的。看清楚沒有?請我們不要把舊約律法與新約的(基督的)律法混在一起。況且這節經文,在最好的原文古卷——梵帝岡古卷Vatican Manuscript——裡是這樣:「不是沒有神的律法,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這就顯明是新約的律法了。至於新約的律法是什麼,我們在下面就要說及了。

一、已經「脫離了」律法

我們不需要守律法,因為基督已經救我們「脫離了」律法:「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加313)或者有人說:「基督不是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祂只是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不錯,基督是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但祂更是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本身:「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律法,24節)的手下了。」(加325)不在律法的手下,是不是脫離了律法呢?「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445)「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是不是脫離了律法呢?「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侍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76)這裡很清楚的說到「脫離了律法」。不論是儀文律也好,道德律(羅77)也好,我們一概都脫離了。一個被贖出的囚犯,既脫離了牢獄,但他還是願意受牢獄的捆綁,甘心留在監房裡,你想他是個什麼樣的人呢?他如果不是在外面沒有錢度日,就必是個患有精神病的人了。既有人「贖出」就不要「投入」,因為被贖的人是脫離了咒詛的。基督已經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但真可惜,還有不少被贖的人要走回律法的路上去,守起律法來!請那些守律法的基督徒把以上幾節經文多讀幾遍!

二、「小學」的意思

「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它作奴僕呢?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加4911)一個小學畢業的學生,是要升到中學去的。當他讀完了中學,本來就預備入大學,但他還要歸回小學,從頭再讀。這樣的人,對不對呢?不過這節經文所說的「小學」,絕不是指普通的小學說的。保羅是用普通的小學來比作「律法」。律法把以色列人引到基督(比方大學)那裡。我們外邦人因信就在基督(大學)裡,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律法)呢?加拉太信徒不明白這個道理。他們以為一個人在得救之後,還要遵守律法,所以保羅才這樣說:「我們為孩童(舊約)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律法)之下,也是如此。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新約時代),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435)基督生在律法之下,為要贖出我們脫離律法,使我們不再在小學裡,而是在大學裡了。一個進入大學裡念書的人,再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這就是許多信徒的真寫),保羅說這是「枉費了工夫」(加411)。

三、「影兒」與「形體」

我們不需要守律法,因為律法是個「影兒」:「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617)當我們看見了一個影兒,我們就知道有人了。但影兒還是影兒。當我們見到他的「形體」的時候,「影兒」就­再沒有用處了。保羅說:律­法的條例,不過是個影兒,形體才是基督。當我們看見基督「成全」了一切律法的時候(太518),影兒就用不著了。如果我們還要守律法,就是忘記了形體而一直留戀著影兒呢!

四、已經「撤去」了

我們不需要守律法,因為基督已經把律法撤走了:「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214)耶穌釘十字架,作成了救贖的工作。祂不但救我們脫離了罪惡,祂更是救我們脫離了「律法」;祂不僅贖出我們脫離了律法,而且還要把律法上的條例(律例)塗抹與撤去。我們可以大膽地說:基督已經把律法廢去了。「撤去」就是「移去」的意思。祂不只移去律法,祂更是把律法(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釘在十字架上了。不錯,主耶穌曾經說過:「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成全」二字,原文是「應驗」。耶穌不是說,律法永不廢。祂的意思是:直到應驗了。既然已經應驗了,廢不廢呢?耶穌不是叫我們自己去應驗(遵守律法),祂只是說「直到一切都要應驗。」耶穌自己守律法,祂守律法是替我們守的,而且祂本身就應驗了舊約的律法。所以祂在十字架上說「成了」。耶穌在世的時候是守律法的,祂因為是生在律法之下(加44),為的是要贖我們脫離律法。祂既然親自應驗了律法,就把律法廢去了。祂並不是說:「等到天地都廢去,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祂的意思是:如果律法不被應驗,就算天地都廢去,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直到一切都要應驗,才可以廢。祂拿天地來比喻律法的穩固性,但祂並不是說:律法永遠不能廢去。所以我們不要拿這節經文來說「律法是不能廢的。」還有,聖經很清楚地說明,律法已經廢掉了:「祂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尚且有榮光,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榮光,不能定睛看他的臉,這榮光原是漸漸退去的。」(林後367)「字句」是指十誡說的,因為這是刻在石頭上的。但我們不能說,這是約書亞吩咐以色列人所取的12塊石頭(書419),因為保羅在林後3章沒有一次提到約書亞。他在這裡曾三次提及「摩西」,所以這裡所說的石頭就是指十誡的兩塊石版(出3118)說的。十誡的榮光原是漸漸退去的,但十誡的「本身」已經廢去了,「若那廢掉的(十誡,屬死的職事,7節)有榮光,這長存的(新約)就更有榮光。」(林後311)這是再沒有更清楚的了。不過,律法派還會硬著頭皮說:「律法雖是廢去,但已轉入天上的約櫃去了:當時神天上的殿開了,在祂殿中現出祂的約櫃,隨後有閃電、聲音、雷轟、地震、大雹。』」(啟1119)但這是給選民以色列的,表示神在七年災難中看顧以色列人,因祂仍是「守約」施慈愛的。天上有約櫃,不等於神叫我們去守律法。天上也有祭壇,難道我們在天上還要獻祭嗎?我們不要謬解經書,拿些似乎要人守律法的經文來叫信徒去守律法!

不過,有一件事是要注意的:律法在基督徒是廢掉,但在「以色列人」仍是不廢的,因為律法是他們的國法;他們雖不是靠守律法得救,但因他們是以色列人,所以他們現在在以色列國還是要守律法的。這就是「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的意思。這卻怎樣講呢?又廢又不廢。聖經似乎有出入了。不!一個外國人到中國來作客,他當然要守中國的法律。他如果犯了中國的法律,就要受中國法律的制裁,這是應­當的(至於以前的「領事裁判權」,實在是外國人對中國人的欺壓)。他在中國住,就不能偷竊、姦淫、殺人等,因為他是在中國法律之下;但有一天,他回國去了,他就脫離了中國的法律,因他不再在中國法律之下。中國的法律,在他身上是廢掉了,因為這對他不發生效力。但中國法律不能因他回國就被廢去;在我們的身上是絕不會因他受影響的。我們中國人,還是要守中國的法律。還有,當他脫離了中國的法律之後,他是否就可以殺人、偷竊等呢?不是的,因為他本國的法律也是不容許他殺人的。當他在本國殺了人,雖然中國的法律對他不能發生效力,可是他就要受他本國法律的制裁了。照樣,我們不守舊約的律法,並不是說就可以犯罪。我們還是不能犯罪,因為我們有新約更重的規條呢!

五、新約更重的規條

除了「安息日」之外,九條誡命都可以在新約裡找到,而且比舊約的誡命更詳細、更嚴謹。「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林前719),這是新約的誡命。這「誡命」二字,是與約翰壹書322的「命令」同一個字:「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這命令就是愛:「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彼此相愛。」(約壹323,約貳5)愛就是生活最高的原則。我們不能因為不用守律法,就可以犯罪。「因信得救」是神莫大的恩典。神不叫我們靠守律法得救。律法只是叫人知罪,把罪人引到基督面前,使凡信基督的人都可以得救。此外,律法對我們還是有很大的靈意和教訓的。

十誡是律法的大綱,其實律法不只10條,而是613條。在這600多條誡命中,哪一條是最大的呢?請聽耶穌回答律法師的話:「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律法的總綱是愛神愛人。十誡寫在兩塊石版上,頭一塊石版論愛神,第二塊石版論愛人(出20117)。舊約愛神守道,新約是愛神殉道;舊約愛人如己,新約愛人舍己。難怪保羅說,「其中最大的是愛。」(林前1313

靠守律法得救是沒有保障的。以色列人守律法就可以活著,不守律法的要被石頭打死,要受咒詛。外邦人不是靠守律法得救,律法只是叫人知罪、把人引到基督那裡,使他們因信得救。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不用守律法。我們也無法守全律法:「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雅各書是寫給「散住十二個支派之人(以色列信徒)」的(雅11),他們雖是教會,但他們也不是靠守律法得救的。律法對基督徒的用處只是「提醒」、「警戒」、「靈訓」等。我們有新約更高的標準,我們是要活出基督更­豐盛的生命,過著聖潔、得勝的生活,侍奉主,才能得著賞賜與冠冕。如果不是就要受虧損,象從火裡經過的一樣(林前31415)。請我們不要再回到小學去守起律法來,因為基督已經把我們贖出律法的咒詛和律法的本身了!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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