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羅馬書十三章1-5節註釋(第二節)

Robert Haldane(1764-184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羅13:2)

註:和合本修訂版譯作「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所立的;抗拒的人必自招審判。」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按照字義,「因此,任何人反抗掌權的,就是抗拒神所立的。」那麼,抗拒政府就是抗拒神;因為政府是神所立或任命的。 如果神任命了所有現存於世上的政府,祂的子民就必須順服每一個統治他們的政府,是神把他們安置在他們的政府底下。只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當任何規定違反了神律法的時候;在此情況下,責任是很清楚的,我們要服從神而不是人。那麼,神的子民應視抵抗他們的政府為嚴重的罪行——甚至視之為抵抗神自己。 他們一定要服從,不單好的統治者,還有壓迫性的統治者,只要統治者沒有命令神所禁止的。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這裡宣佈了抗拒神所立的政府的可怕後果。「刑罰」或作「審判」;對於原文的意思,無論我們的理解是審判或是刑罰並不重要,因為前者暗示後者是其後果。但是,如果我們的理解是刑罰,我們就必須牢記這是審判所帶來的刑罰。這刑罰並不是完全出自人的手。無論誰是執行者,這刑罰是神的一個審判,就像在哥林多前書11:29那裡,同樣的用語指出,神因祂的子民濫用祂所立的聖餐禮而懲罰他們。加爾文說:「因此,我們應該謹慎行事,不可以猛烈抨擊這個來自神的嚴重警告。我不會將刑罰一詞的含義僅局限於裁判官所施加的懲罰,而排除神所施的各種報應,彷彿使徒的目的只是表明反叛者將被依法以不論何種方式懲處;因為總的來說,他教導我們那些與神鬥爭的人的結局。」當神的子民因著無知而對他們國家政府作出任何冒犯並因此受到懲罰時,他們的懲罰應被視為是來自神的懲罰。

應該注意的是,神的子民可能對(順服政府)這問題以及任何其他問題都一無所知,而且我們不應該認為所有抵抗政府的人都是神的敵人。 就像彼得拔劍捍衛他的主人一樣,他們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的責任。 但是他們的無知是有罪的。他們對這問題的無知,比起對幾乎任何其他問題的無知,是更沒法辯解的,因為聖經對這問題有清楚的教導,只有抱著強烈偏見的人才會抵抗這教導。

節譯自“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標題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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