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

羅馬書十三章1-5節註釋(第四節)

Robert Haldane(1764-1842)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於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4)

註:和合本修訂版譯作「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就該懼怕,因為他不是徒然佩劍;他是神的用人,為神的憤怒,報應作惡的。」「為神的憤怒,報應作惡的」,中文標準譯本譯作「是報應者,使震怒臨到作惡的人」。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於你有益的。」 ——在這節經文中,統治者兩次被冠以「神的用人」的稱號,首先是對神的子民有益的,其次是刑罰那作惡的。因此,基督徒不僅應該毫不抵抗地,而且還要欣然地服從作為神的用人的統治者。他們不僅是神的用人,而且是對神的子民有益的用人。這是所有國家的政府的特點。儘管一個政府的種種邪惡有損它本來的特性,但它仍促進社會的美好。但是,沒有人會像基督徒那樣對它感激不盡的了,每個基督徒確實可以說,它「是於你有益的用人」。如果政府的約束被除去,基督徒將會在任何國家遭到襲擊,逼迫或殺害。如果擺脫了法律的束縛,即使最壞的政府的迫害也不會壞過世人的迫害。儘管基督徒在羅馬皇帝的統治下遭受了無數次的迫害,但羅馬皇帝仍然是對他們有益的,沒有政府,他們可能早已被滅絕了。「把基督徒丟去餵獅子!」是異教徒中眾多民眾的共同呼聲。羅馬政府長期以來為保羅提供保護,並在不同場合拯救保羅,使他免於死在他的同胞手上。因此,每個國家的基督徒不要與這國家的政府的敵人站在同一陣線,相反要為到神所建立的政府而感恩,並要竭力保持服從與和平。對每個國家的基督徒來說,明白自己對政府的責任至關重要。這樣,他們將最有效地把福音推薦給全世界,並消除一些阻礙福音發展的最強大障礙。雖然他們顯示出,當人的命令違反神的誡命時,他們不懼怕人,但他們應該同樣顯示出對神的服從和感激——神任命政府是為了保護他們,神又命令他們在所有暫時的事情上順服政府。

政府的設立是神仁慈的安排,它的存在是如此必需的,以致當它停止以某一種形式存在的瞬間,便以另一種形式重新建立自己。 自從墮落以來,人類的一部分管轄另一部分(創3:16),世界處於一種腐敗和敗壞的狀態,如果沒有政府大力阻止人類的自私和惡毒的激情,在森林中與野獸生活比在人類社會中生活更好。 一旦解除了束縛,人就以自己的真實品格展現自己。 當以色列沒有王,並且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時,我們在士師記的後三章中看到那些可怕的後果。

有人從這段經文中推斷出,使徒的命令僅適用於真正善良和完全盡責的官長。沒有什麼比這更遠離事實的了。因為像人所管理的一切事物一樣,人類政府必然是不完美的;並且由於人在這問題上容易有不實的想法,歷來任何管理形式都不可能達到想像中的標準。因此,如果這些人的推斷是正確的,那麼使徒雖然聲稱在這事情上為收信人提供明確的行為準則,但實際上卻是沒有給他們提供任何準則,也沒有在這裡定下任何清楚和準確的方向,可以適用於當時以至現在的基督徒。此外,教會不可能就他們在這方面的責任得出滿意的結論。這些人的推斷就像其他的傳統、舊時的法利賽人或現代的創新主義者一樣,使聖經完全變得無用。這裡給出的規則對所有人來說都很清楚。這規則是神藉著保羅寫下的,當時保羅身處在有史以來其中一個最壞的政府之下,其後更遭受殺害,好像他是個惡人一樣。

當猶太人被俘虜到巴比倫時,神藉著祂的先知命令他們為那城求平安和禱告。 「我所使你們被擄到的那城,你們要為那城求平安,為那城禱告耶和華,因為那城得平安,你們也隨著得平安。」(耶29:7) 由於巴比倫惡待猶太人,同一位先知對巴比倫宣布了最可怕的咒詛。 但是,執行這些咒詛的是神自己,祂會按照祂明智和神聖的護理,利用祂所選擇的工具來執行這些咒詛。「主說:申冤在我,我必報應。」神因巴比倫統治者的邪惡而決意要懲罰他們,但在懲罰他們之前的這段期間,神使這些專橫的統治者成為祂的用人,叫祂的子民得益處。

「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如果人違反了管轄他們的法律,他們就有理由害怕; 神在這裡警告祂自己的子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要指望祂的保護或干預,使他們脫離因反抗祂所立的制度而應當受到的懲罰。 這應該令基督徒有所警戒,不與政治組織聯系在一起去反對或顛覆他們國家的政府。 當他們不理警告而這樣做時,他們可能會為此遭受痛苦——甚至比那些邪惡統治者更有可能遭受痛苦。神可能暫且放過後者的罪過,卻懲罰祂子民的罪過。

「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 ——這意味著,政府不僅僅帶有對抗和懲罰反對者的一切權力,而且還顯示出,神護理的安排使到統治者通常會成功對抗干擾和平的人,因此惡人會被發現,並且他們的陰謀會被擊破。最秘密和嚴謹的陰謀通常會被擊破和挫敗。 的確,如果政府不是神所立的,它不可能履行它的職務。

這段經文批准對違犯社會基本法律的人使用「劍」或處以死刑。「劍」表示處以任何形式的死刑。這駁斥了那些認為將罪犯處死是罪行、是謀殺。神在這裡批准這種做法。如果裁判官處以死刑來懲罰違反社會基本法律的人是正確的,那麼基督徒支持裁判官並與他合作去實施這種懲罰是正確的。我們的主教導同樣的真理,祂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18:36)這暗示世上的權力可以用武力來維持,為此目的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保羅說:「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什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徒25:11)如果死刑違反了神的律法,使徒會說這番話,允許死刑作為公義的懲罰嗎?

「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申冤屬乎神。 但是,就涉及世界事務而言,祂已將這項權利委託給裁判官,後者應懲處作惡的人。 為此,神已將劍交在他的手中,並已賜給他合法的權威。 因此,有罪不罰是裁判官的疏忽職守。 當人違背法律而不按照法律處罰他們不只是失職,更是罪過。 裁判官在這裡被稱為「是申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這駁斥了現今一個非常普遍的觀點;這個觀點認為,掌權者對作惡的人施加懲罰只不過是作為警誡。然而,使徒在這裡把施加在作惡的人身上的痛苦視為刑罰,而不是警誡。 毫無疑問,警誡是懲罰的一個目的,但它不是懲罰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其主要目的。

卡森博士在他對約翰·布朗博士的評論中,對以上四節(羅13:1-4)作出以下劃分︰

「第一節的第一子包含基督的律法,要求服從統治者。這節經文的其餘部分分為兩個子句,給出了這命令的依據,或者表明了為什麼神命令要順服。祂命令要服從統治者,因為統治者是祂自己任命的。由此自然地有以下的結論。如果統治者是神所任命的,那麼反對他們就是反對神所任命的。背叛的罪責會逼使人履行服從的責任。反對統治者的人,不僅是在反對統治者,而且是在反對神所立的。接著的另一結論表明不服從神所立的的後果。那些反抗的人將​​受到刑罰(或審判)。第三節經文開始時指出:「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它展示了一個事實,證明統治者是出於神的;可以預期會聽到反對的聲音。當考慮到他們是異教徒、暴君和迫害者的時候,斷言統治者毫無例外都是由神所任命的這種說法似乎很奇怪。但是,儘管他們是異教徒、暴君和逼迫者,卻被證明都是出於神的,因為他們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他們雖然有著種種的邪惡,卻維護著那些社會得以建立及生存的大原則。因此,基督徒沒有理由懼怕他們;因為基督徒不做那些會被他們懲罰的惡行,而是做那些會被他們認可的善行。這節經文顯示出順服政府這命令的合理性。彷彿使徒保羅這樣說:『要順服做官的,不要以為這話甚難;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如果你希望避免引起做官的不滿,那就去行善,這樣,你不會受到懲罰,反而會得到他們的稱讚。』」

「第四節給出另外一個原因,解釋基督徒為什麼不應該認為政府是使人憂傷的,而是一個祝福:對一個基督徒來說,統治者是神的用人,叫他得益處。因此,他不是勉強地順服,而是應該高興及感激地順服。的確,政府更多的是叫基督徒而不是其他人得益處。基督徒比任何其他類別的人都更需要保護。如果不是得到政府的保護,基督徒甚至無法在那些以公民自由為榮的國家中生活。」

「第四節經文的其餘部分警告每個基督徒,如果他行惡,他可以預期統治者會怎樣待他:神的用人不是空空地佩劍。統治者不僅擁有懲罰惡行的權力,而且神的護理也使這權力得以發揮效用。思想到神的護理如何擊破最一致的叛亂計劃,並將社會的騷亂者交在裁判官的手中,實在令人稱奇。如果政府不是神所立的,它就不可能生存。」

節譯自“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標題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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