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雅四:4)
為甚麼聖經說與世俗為友的便是與神為敵呢?因為世俗的觀念就是已有罪性的人憑天性自然形成的觀念,教會卻是屬神的子民,是應按神的旨意生活行事的團體;罪人的本性與神的本性有很大的距離。所以教會不應容讓世俗觀念腐蝕,且應保持與世俗分別。
教會被稱為神的家(提前三:15)。為甚麼不稱為神的“有限公司”?是否因為使徒時代教會人數少,設立的教會也少,所以稱為神的家麼?不是。使徒行傳第二章記載,教會一開始就增添了三千門徒,不久又增加到五千以上(徒四:4),而且很快的各地也都設立了教會。保羅卻在以弗所書第三章第十五節說:“天上地上的各家(各家小字作全家)都因祂得名。”聖經始終沒有把教會看作機構。雖然教會發展到很大很多的地步時,聖經仍要保持教會是神的家的觀念,並以家的原則管理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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