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Scott Clark (加州威敏斯特神學院,教會歷史及歷史神學教授)
「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 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神的僕人(或作奴隸)。」(彼前2:15-16)
護教是指基督徒以有理據的論証來捍衛信仰。我們的生活也可以有護教作用。我們行事為人的方式在某程度上向世人講述了我們的真實信仰。世人從我們的言行舉止得出推論。通過我們的行為,我們可以消除他們攻擊基督教的理由:虛偽。
在祂奧秘的護理中,主有時透過選舉或其他方式,設立不公義的統治者來管理我們。主的護理是祂的事。我們不應查探祂沒有在聖經中向我們啟示的事情(申命記29:29)。這幾節經文(彼前2:13-16)清楚顯示了祂的道德旨意,就是連不公義的統治者我們也應當服從,並且我們應該「行善」,目的和結果都是——在這裡沒有很大理由區分它們——使批評基督教的人靜下來。彼得所用的動詞也可以指為一隻牛戴上口套。它的意思是堵住批評者的口,以致他們不能藉著指出我們的虛偽來攻擊基督教信仰。人們可能會猜測我們的心,但如果我們從商店裡拿走一些我們沒有支付的東西,他們就能看到我們的心。因此,當我們在異教徒所能看到的公民領域中違反神的道德律,特别是十誡中的後五誡時,我們給批評基督教的異教徒提供了機會去攻擊基督教信仰、我們的主、以及教會。
早期的信仰捍衛者如游斯丁(2世紀中葉)和特土良(3世紀初)提出更有效的論據,其中一點是他們邀請異教權威人士去調查基督徒的生活。他們表明,基督徒在法律面前是無可指責的,到處有關他們的謠言和謊言都被證明是:謠言和謊言。此外,他們表示,如果掌權者發現基督徒違反法律,這樣的基督徒應該按照法律受到懲罰。⋯⋯
當時的法律要求民眾向神靈和凱撒獻祭,並說「凱撒是主」。官長有時要求基督徒把這句話說出來並詛咒基督。當然,基督徒不能這樣做。正如彼得所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在這些情況下,我們面臨迫害,即是,因為拒絕拜偶像或說褻瀆的話而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時候,我們使批評者靜下來的能力取決於我們是否服從這個原則:謙卑地順服神所建立的掌權者(接受法律的懲罰)。
在基督裡,我們就不被神定罪了。我們是自由人。然而,我們不能將這自由用作不道德行為的許可或藉口。相反,即使我們是自由的,但為了福音的緣故,為了基督的緣故,為了神的國的緣故,我們在生活中自願作神的奴隸。我們可以自由地順服,因為我們的自我形象,我們的自我價值,並不是依賴於異教徒的認可,而是取決於神的認可,是基督為我們贏取回來的,是神為了基督的緣故,唯獨因為恩典,唯獨透過信心,白白地賜給我們的。
節譯自“Strangers And Aliens (11): Silencing Critics Through Submission (1 Peter 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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