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l James
問題四:一個過度實現的末世論,或現在就想要實現基督的國度
一個想要現在就帶來基督國度的理想主義渴望,在社會服務的宣教異象中,經常會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社會服務的倡議者會論證說,基督來是要除去墮落的結果;因此,「國度工作」就包括任何減輕或反轉那些結果並提升社會整體福祉的工作。然而,這個執行大使命的「普遍恩典」方法,是一個徹頭徹尾不足的方法——某種後千禧年主義,它嘗試創造出只有基督再來時才能帶來的轉變。
問題五:錯誤的解經
用來提倡社會服務宣教的論證,通常是根據明顯錯誤的解經。結果是產生出許多在修辭上具有說服力,但按照聖經卻是很可疑的論證。例如,我經常發現到新約一些關於教會內的憐憫事工的經文,被解讀為彷彿是指教會外的宣教工程。其中的一個典型例子是使徒行傳第六章關於照顧寡婦的經文。簡單來說,在使徒行傳第六章中被指派的六個人是事奉教會的,不是面向世界的宣教士。我們可以列舉出許多這樣的例子。一旦你打開眼界,你就會常常看到:教會內的憐憫事工經常被用作理據,來提倡針對世界的社會改革。
問題六:把教會整體應當作的,和基督徒個人應當作的,混為一談。
在有關宣教的辯論中,許多的混淆正是發生在這問題上。我們把耶穌要我們愛鄰舍的呼召和教會集體的宣教計劃混為一談:兩者都很重要,但是它們不是同一回事。基督徒個人參與孤兒院、健康護理等事工,是非常正確的。但是個別基督徒所作的,和教會集體組織起來所從事的宣教工作,不是同一回事。
讓我說明一下。作為一個基督徒,你一定會樂於停下來幫助路旁一位受傷的摩托車騎士,正如那位好撒馬利亞人所作的一樣——愛鄰舍如己。然而,好撒馬利亞人的故事是否意味著你們的教會應該要在年度預算中列出一個明細支出,用來購買巡邏車,訓練人員,並且為公路巡邏計劃募款,好幫助那些在教會附近的公路上束手無策或受傷的摩托車騎士呢?問這個問題,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一個基督徒為了愛鄰舍所作的,和教會整體為宣教計劃所作的,不一定是相同的事。
同樣,倘若鄰居夫婦的先生過世了,我和我妻子一定會樂於幫助這位太太照顧小孩,重新組織生活,有必要的話也給予一些經濟上的資助,等等。這是基督徒當作的,只因為我們是基督徒。然而,這是否意味著我的教會應當要開始一個普利托里亞寡婦救濟基金,來照顧普利托里亞城裡所有的寡婦呢?個別基督徒所作的,和教會整體動員起來為了完成大使命所作的,不是同一回事。總之,在使徒行傳裡,教會整體的宣教計劃完全集中在宣講福音上,而不是在社會行動上。個別基督徒所作的,和教會的宣教計劃是不同的。
問題七:對耶穌的事工和神蹟的誤解
那些想要把社會行動和福音宣講當作是宣教中平等夥伴的人,經常宣稱他們是在模仿耶穌的職事。馬太福音26:9和約翰福音13:29都暗示耶穌和祂的門徒的確把錢給了窮人;然而,在福音書中很清楚的是,耶穌並沒有成立孤兒院,也沒有扶貧基金,沒有低成本的住房計劃,沒有挖井工程,等等。祂也沒有教導祂的門徒如此行。
你會問道,「耶穌的神蹟該怎麼說呢?」 「難道它們不是說明,教會應當努力消除飢餓和疾病嗎?」有趣的是,耶穌的神蹟在新約聖經中從來沒有被高舉成為動機,去驅使教會聚焦在社會行動上——彷彿教會要透過非神蹟性的途徑,來繼續從事耶穌的神蹟性社會救助計劃。事實上,耶穌反覆說,祂行神蹟的目的是要證明祂就是彌賽亞(例如,約10:24-25)。把耶穌的神蹟用作從事社會行動的理據,認為社會行動是教會宣教的核心,就是把祂的神蹟作了新約從來不曾作過的應用。
事實上,耶穌經常發現,祂的傳道工作被人們持續強烈地要求更多神蹟性的社會干預所阻攔。正如你想起的,這導致祂教導那些祂醫治過的人,不要去宣揚有關祂的能力(可1:44-45,5:43;太8:4,9:30-31)。耶穌清楚明白,社會救助必然會吞沒所有應該投放到傳福音、講道和門徒訓練的時間和精力。
問題八:故意對使徒如何成全大使命視而不見。
關於大使命,斯托德(John Stott)曾寫道:「……不只是使命的後果,也是實際使命的本身,必須被理解為包括了社會責任和傳福音責任。」
儘管斯托德如此斷言,但是耶穌在馬太福音28章或路加福音24章完全沒有提到社會行動。事實上,它們都只專注在傳福音和教導上。斯托德企圖用約翰福音20:21,「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耶穌向門徒所作的這個宣告的一個特殊詮釋,來克服這個沈默。斯托德說,這節經文隱秘地提到門徒的使命內容:他們應當要從事社會服務,就像耶穌所作的。但是很不幸地,這是一個明顯的「讀入」,即是把自己的意思讀到聖經裡。當耶穌說,「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祂的焦點是放在祂以神的權柄差遣他們(也暗示門徒願意順從祂)。
事實上,倘若耶穌給門徒的是一個蒙著面紗的教訓,要使福音佈道和社會救助成為他們宣教工作上的同等夥伴的話,那麼他們就很明顯地未能了解祂的意思。在使徒行傳中有好幾次,使徒用他們自己的話總結了耶穌給他們的使命:「祂吩咐我們傳道給眾人,證明祂是神所立定的,要作審判活人、死人的主。」(徒10:42;另參見26:16-20)
事實的真相是,使徒在討論基督的大使命時,從來沒有提到社會行動,使徒行傳也不曾把社會行動工程當作一種改善世界或向世界傳福音的方法。實際上,當我們讀到路加對初期教會的報導時,就會發現社會行動和福音宣教是「同一隻鳥的雙翼」這個觀念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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